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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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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2018-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编号:Z22531000

申报时间:2018年4月2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参与上述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经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

潘晨 肖磊

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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