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
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
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8-04-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02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

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

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双方签署的协议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属于各方合作意向和基本合作内容的初步达成及框架约定,具体的合作方式、投资金额、资金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付诸实施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后续履行亦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致的风险,公司特作相关风险提示。

2、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的实施及协议签署相关事宜,本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尚未涉及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尚无法预测对公司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3、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2016年4月14日本公司与梁金达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就其控制下的80座加油站达成合作意向。截止目前为止,相关合作事项均在洽淡中。

2016年3月16日本公司与中船重工(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生物质能等其他新能源及能源创新、能源互联网、智能能源、智能环保等多个能源利用领域实施全面战略合作达成合作意向。截至目前为止相关分布式能源项目均在洽谈中。

一、合同签署概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乙方”,近日与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华能集团”)在张家口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意向在氢能领域、环保领域、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相关关键技术等实施全面战略合作。

合作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暂未涉及相关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告所述框架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各方即开展并组织实施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所述项目的前期工作。同时各方将在条件具备后,另行签署具体从事该项目的相关协议,届时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后续信息披露事宜。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世森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南区华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验楼A楼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与新能源及能源清洁高效转化有关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销售;工程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股权结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持有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

公司90%股份。

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华能集团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履约能力分析: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是中国华能

集团公司控股90%的子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信用状况优质,支付能力有保障。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基础

双方高度认可对方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领域的深刻洞察和发展战略,高度认可对方过往经验、业绩积累以及技术力量,双方同意发挥和集聚各自资源和优势,在满足双方核心诉求的基础上展开实质性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其中:

1、清能院的优势为:

(1)有长期从事清洁能源技术研发的技术团队。尤其在煤气化及煤基清洁转化、低质煤高效利用、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能源系统设计优化、页岩气和煤层气开发等技术领域做重点研发。

(2)清能院在清洁能源发电技术领域,攻克了一系列重大关键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国内外能源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华能集团清能院的核心诉求为:建设一流研发机构,技术带动产业升级,创新实现企业收益。

2、金鸿控股的优势为:

(1)依托金鸿控股上中下游一体化、庞大、密集的能源运营网络,以及多年来积累沉淀稳固的目标市场客户基础与各省市地政府部门、各大能源公司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强有力的能源保障优势和丰富的项目渠道。

金鸿控股的核心诉求为:抓住新形势下能源领域的发展契机,建立多渠道,借助多项目扩大企业在国内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领域的影响力,形成与燃气主版块并重的新能源产业。

双方以强大的能源科技市场为后盾,同时积极布局并开发环保、新能源等其他多个领域,打造成为以民生为本,能源行业为首,环保行业为辅,全面多方位发展的合作项目。双方强有力的合作,将极大提升市场竞争力,拓展两公司的现有业务领域,并为进入新领域打下良好基础。

(二)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以新能源项目为切入,依托甲方技术优势和乙方项目渠道优势,达成项目层面合作。双方成立战略推进工作组,形成项目推进机制,定期就项目工作协同办公,其中:

甲方主要负责:

(1)对于乙方提供的商机,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实地考察、方案评估和财务分析等工作,判断项目可行性,并尽快反馈意向性意见。

(2)在科研领域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进行相关项目的研发,示范和商业化应用。

(3)提供项目、工程等全流程各项技术支持,与乙方共同做好项目公司前期准备和项目实施工作。

乙方主要负责:

(1)提供项目商机,结合甲方提供的技术方案,多渠道开展项目。

(2)负责项目前期与客户的商务谈判、项目推进等工作;

(3)完成乙方内部决策程序,与甲方(或双方指定的其他主体)成立项目公司,共同进行项目投资。

2、双方成立联合工作组,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配备技术、商务等人员,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负责经济测算模板的对接和调整、项目筛选、商务对接、项目公司设立等事宜。

四、框架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有助于本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完善产业基地布局。

通过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公司将进一步扩大氢能产业布局,充分利用甲方在能源与减排领域的先进科学技术积累,快速达成多项目深层次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共同发展。以广大民生为本,新能源为依托,建立新型智能城市,全面布局开发国内智慧能源和清洁能源市场,继而进军国际能源领域。对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有利于增强本公司盈利能力,降低运营风险。

项目建成后,本公司产业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尤其是业务范围将更加丰富,市场竞争优势将进一步增强,对于本公司扩大市场效益,增强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3、本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各方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着手相关后续协议的签署及实施,公司目前已初步建立相关项目具体规划和方案,尚未开始实施,尚无法预测对公司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4、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而产生重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协议签署后对公司当期业绩暂无影响,没有重大利好,特做风险提示;

2、通过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公司将进一步扩大氢能产业布局,合同执行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3、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属于各方合作意向和基本合作内容的初步达成及框架约定,具体的合作方式、投资金额、资金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付诸实施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后续履行亦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致的风险,公司特作相关风险提示。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2016年4月14日本公司与梁金达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就其控制下的80座加油站达成合作意向。截止目前为止,相关合作事项均在洽淡中。

2016年3月16日本公司与中船重工(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生物质能等其他新能源及能源创新、能源互联网、智能能源、智能环保等多个能源利用领域实施全面战略合作达成合作意向。截至目前为止相关分布式能源项目均在洽谈中。

2、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义和先生于2018年2月6日-3月4日增持本公司股票共计92,88,362股,平均增持股价为11.,848 ?元/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86,006,284股的1.91%。

未来三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未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不存在解除限售计划,也不存在股份减持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029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苏州

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共同

投资成立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交易概述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公司”或“甲方”)于近日在张家口与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竞立”或“乙方”)共同投资成立了张家口鸿华清洁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公司出资700万元,为自有资金,占注册资本的70%;苏州竞立出资300万元,为自有资金,占注册资本的30%。

苏州竞立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事项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有关部门审批。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碧航

注册资本:3125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各种类型的气体设备、水电解制氢设备、各种类型氢能专业设备、气体纯化设备、气体回收净化设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股权关系: 张碧航:身份证号320524********2977,持有苏州竞立48%股份,为控股股东;方金明:身份证号320524********1353,持有苏州竞立11.2%股份;马军:身份证号320524********941X,持有苏州竞立11.2%股份;吴晓燕: 身份证号320524********2925,持有苏州竞立6.4%股份;孙健康: 身份证号320524********8819,持有苏州竞立3.2%股份。

苏州竞立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三、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合资公司名称:张家口鸿华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东山产业集聚区祥科路1号

3、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4、主要股东:华北公司持有张家口鸿华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0%股份,苏州竞立持有张家口鸿华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股份。

5、合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新能源氢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普通货运;企业自营商品和技术进出口。

四、定价依据

1、公司与投资方发生的该项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允、协商一致的原则;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

五、共同出资协议情况

第一条 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张家口鸿华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住所拟设在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东山产业集聚区祥科路1号。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清洁能源氢能的生产、运输、销售及使用。

第三条 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元整,出资为货币形式,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7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70%;

乙方:出资额为3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第四条 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在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出资证明书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登记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六条 出资以及股权的转让

公司成立前,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公司成立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甲方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乙方委派1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乙方委派1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均由董事会聘任。甲方委派1名总经理,乙方委派1名副总经理。甲方委派财务总监。

5、公司管理要求:公司主要事项应纳入甲方集团归口管理,重大决策应通过甲方集团决策程序确定;公司投资、融资、担保、分红、预算、计划、重要人事等重要事项通过董事会表决通过;原则要求各股东对等出资、对等担保;公司应接受甲方集团的内控检查、业务及安全生产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应履行甲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重大事项,还须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采购、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须有甲方委派的业务主管人员参与。

第九条 股东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义务

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股东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费用承担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及股利分配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须执行甲方上市公司已公告的会计政策,乙方须确保目标公司接受甲方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并接受对审计结果的合理调整,确保不会因为经营违法违规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导致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按甲方统一要求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加入甲方上市公司核算、预算控制和报告报表系统,及时、准确、完整编制季度和年度预算,由董事会审议。按季度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报甲方备案。

3、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5、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6、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7、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8、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9、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目前已开始加强氢能产业链布局,并已初步建立相关项目具体规划和方案,且公司在华东、华南、华北等区域拥有多个特许经营及管线和加气站资源,是能源开发与利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苏州竞立是以研发、生产销售:各种类型的气体设备、水电解制氢设备、各种类型氢能专业设备、气体纯化设备、气体回收净化设备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在业务协同发展上,有着优势互补的业务需要。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未来氢能业务的开展,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优势,有助于公司产业链延伸;

2、合资公司未来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受市场及国家政策等相关因素导致变动的可能性,未来业务的开展亦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致的风险,公司特作相关风险提示。

3、合资公司暂未涉及相关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尚无法预测对公司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4、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利益,不会损害股东利益。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出资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030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中国

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

有限公司签署依托工程合作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合作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受市场及国家政策等相关因素导致变动的可能性,依托工程在未来实施的工程中亦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致的风险,公司特作相关风险提示。

2、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作协议中涉及北京市科委“燃料电池汽车用氢能供应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暂无法预计该项目的进度,尚无法预测对公司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3、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2016年4月14日本公司与梁金达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就其控制下的80座加油站达成合作意向。截止目前为止,相关合作事项均在洽淡中。

2016年3月16日本公司与中船重工(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生物质能等其他新能源及能源创新、能源互联网、智能能源、智能环保等多个能源利用领域实施全面战略合作达成合作意向。截至目前为止相关分布式能源项目均在洽谈中。

一、 合同签署概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口鸿华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近日在张家口就“燃料电池汽车用氢能供应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依托工程合作相关事项达成了合作意向,并签署了合作协议。

本次合作协议暂未涉及相关投资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继续根据项目进展及投资额度,届时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后续信息披露事宜。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世森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南区华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验楼A楼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与新能源及能源清洁高效转化有关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销售;工程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股权结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持有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

公司90%股份。

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华能集团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履约能力分析: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是中国华能

集团公司控股90%的子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信用状况优质,支付能力有保障。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北京市科委“燃料电池汽车用氢能供应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该项目将氢能生产、储运、加注关键技术进行研究并示范,建立燃料电池汽车用氢能供应链体系,推进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进程,实现氢能供应链持续的商业化运营,为京津冀地区氢能供应体系布局规划提供技术支持,并为2022年冬奥会的燃料电池车辆的示范运营提供支撑服务。

氢能和燃料电池技术是世界能源转型和动力转型的重大战略方向。发展燃料电池汽车已成为全球汽车与能源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燃料电池汽车具有环保性能佳、转化效率高、加注时间短、续航里程长等优势,是未来汽车工业可持续化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应对全球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重要战略举措。我国具备一定的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基础。在国家科研计划和示范项目的持续支持下,国内已初步掌握关键材料、部件及动力系统的部分关键技术,基本建立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车用燃料电池动力技术平台,累计开发数百辆燃料电池汽车,结合奥运、世博、亚运会、大运会、UNDP等示范项目,开展了一定规模的示范运行。近期,广东、湖北等地纷纷成立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基金,以资本为纽带,初步形成了产业集群,开展了一定规模的示范应用。总体来看,政策扶持产业发展的趋势愈加明显。

国家高度重视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近两年,国家相关部委密集出台政策,大力支持燃料电池汽车发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国制造2025》、《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十三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等纷纷将发展氢能和燃料电池技术列为重点任务,将燃料电池汽车列为重点支持领域,并明确提出:2020年实现5000辆级规模在特定地区公共服务用车领域的示范应用,建成100座加氢站;2025年实现五万辆规模的应用,建成300座加氢站;2030年实现百万辆燃料电池汽车的商业化应用,建成1000座加氢站。2050年展望。实现氢能和燃料电池的普及应用,实现氢能制取利用新探索的突破性进展。

为使得该项目顺利实施,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提供河北省张家口市制氢加氢站建设,以及研制移动加氢车项目作为甲方承担的北京市科委“燃料电池汽车用氢能供应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的依托工程。

2、甲方将承担的北京市科委“燃料电池汽车用氢能供应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经费预算内设备和材料免费提供给依托工程项目上使用至报废,相关的产权和处置权仍归甲方所有,但是乙方使用该等设备期间甲方不得行使处置权(包括转让或设置他项权利等),设备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以及设备运行期间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将依托工程项目相关设备供货与安装服务委托甲方承担,乙方建设的制氢加氢站的相关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北京市科委项目的考核指标。

四、合作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通过本次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未来在张家口地区开展制氢加氢站建设、移动加氢车项目研制,打造氢能产业供应链持续商业化运营示范项目,对加强公司氢能产业链布局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项目建成后,本公司产业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尤其是业务范围将更加丰富,市场竞争优势将进一步增强,对于本公司扩大市场效益,增强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3、本合作协议中涉及北京市科委“燃料电池汽车用氢能供应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暂无法预计该项目的进度,尚无法预测对公司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4、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而产生重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协议签署后对公司当期业绩暂无影响,没有重大利好,特做风险提示;

2、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作协议中涉及北京市科委“燃料电池汽车用氢能供应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暂无法预计该项目的进度,尚无法预测对公司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3、合作协议签署后,后续实施工程中涉及投资金额、资金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合作协议付诸实施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合作协议的后续履行亦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致的风险,公司特作相关风险提示。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2016年4月14日本公司与梁金达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就其控制下的80座加油站达成合作意向。截止目前为止,相关合作事项均在洽淡中。

2016年3月16日本公司与中船重工(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生物质能等其他新能源及能源创新、能源互联网、智能能源、智能环保等多个能源利用领域实施全面战略合作达成合作意向。截至目前为止相关分布式能源项目均在洽谈中。

2、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义和先生于2018年2月6日-3月4日增持本公司股票共计92,88,362股,平均增持股价为11.,848 ?元/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86,006,284股的1.91%。

未来三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未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不存在解除限售计划,也不存在股份减持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合作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