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6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4月4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叶洪孝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聘任副总经理事项详见刊登于2018年4月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新任副总经理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对公司新任副总经理的薪酬予以确定,其具体情况如下:
■
此薪酬标准自2018年4月起开始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4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7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18年4月4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宋雪山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聘任副总经理事项详见刊登于2018年4月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新任副总经理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对公司新任副总经理的薪酬予以确定,其具体情况如下:
■
此薪酬标准自2018年4月起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4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8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余少雄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谢志攀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谢志攀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谢志攀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4日
附件:
谢志攀先生,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任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11年8月至2017年1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1月至今任公司集采中心总经理,同时兼任深圳市全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奇信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止目前,谢志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谢志攀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经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