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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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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9版)

2016-2017年对前五大客户的其他销售均为常规销售模式。

2016-2017年,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注:1、各客户的下属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并计算。

公司不存在对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销售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情况。

(二)2016年和2017年前五大供应商的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类型、采购金额及在采购总额中的占比情况

在来料加工并收取加工费的销售模式下,科立鑫不承担原材料的成本;科立鑫的原材料供应均按市场价格采购。

2016年和2017年,科立鑫的前五大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科立鑫对广誉实业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为17,367.43万元,采购比例为57.94%,超过50%;广誉实业有限公司为进出口贸易商,并不控制原料,因此不存在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2017年,公司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采购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少数供应商的情况。

(三)内部采购不会导致标的资产后续业绩承诺存在人为操纵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科立鑫的原材料保障

科立鑫目前通过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阳江联邦的生产和销售实现盈利,其中母公司产能为4,000吨四氧化三钴(约合3,000吨钴金属量),阳江联邦产能为2,000吨四氧化三钴(约合1,500吨钴金属量),2019年起将实现全年满产。

2017年底,科立鑫与优美科签署了长期供货合同,约定2018年至2020年委托加工方优美科将提供主要原材料以满足科立鑫的生产,科立鑫只需要根据加工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即可,产量预计不少于3,000吨金属量。因此,2018年至2020年科立鑫母公司产能及所需的原材料已经由加工合同确认与保障。

除上述加工合同提供的原材料渠道外,科立鑫及其子公司阳江联邦的市场化原材料采购足以保障生产。一方面,科立鑫在钴行业多年深耕,积累了成熟稳定的供应商渠道,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口碑,能够采购到足够的原材料。由于钴矿石资源的地域分布不均衡,导致钴原料主要依赖进口,但来源渠道较为稳定,主要为大型跨国公司,近年来国内企业也陆续在国外投资,掌控上游资源,未来供应渠道更加广泛。

因此,钴原料近年来虽然存在着价格波动,但不存在缺货的情形。在国内钴加工产能未出现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国内钴加工的原材料供应将得到保证。

另一方面,因生产工艺原因,全资子公司阳江联邦主要通过回收废旧钴金属材料组织后续生产。国内消费电子产品、新能源动力电池的大量生产,已经并且持续产生的大量的废旧电池等含钴金属材料将为阳江联邦提供足够的原材料来源。因此整体而言,科立鑫具有较好的原材料适应性,降低了对单品种原材料依赖的风险。从历史上看,科立鑫会根据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调节库存量,未发生过因原材料供应中断而影响生产的情形。

综上所述,科立鑫的原材料来源仍将继续得到较好保障,不存在上游原材料供应的较大压力。阳江联邦有其固定且稳定的原材料来源;且因其原材料的特殊性,盛屯矿业目前无相关原材料供应。因此,上市公司与阳江联邦基本不会产生内部采购,因而也不存在导致标的资产后续业绩承诺出现人为操纵的情形。

综上,就本次重组双方约定的业绩承诺期而言,科立鑫及其子公司并不存在需要依赖盛屯矿业内部采购以保证生产的情形,也不会出现因内部采购导致科立鑫后续业绩承诺出现人为操纵的情形。

2、未来内部采购的公允性的保障措施

2018年3月29日,盛屯矿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林奋生、科立鑫分别出具了承诺,科立鑫在现有生产条件下,能够实现其业绩承诺,未来若向盛屯矿业进行原材料采购,上市公司和科立鑫将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保证不会出现因内部采购价格的不公允,导致后续业绩承诺出现人为操纵的情形。

(四)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合理披露了科立鑫2016年度和2017年度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和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情况;科立鑫及其子公司在目前生产条件下经测算能够实现其业绩承诺,盛屯矿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林奋生、科立鑫分别出具了承诺,不会出现因内部采购的不公允导致科立鑫后续业绩承诺出现人为操纵的情形。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合理披露了科立鑫2016年度和2017年度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和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情况;科立鑫及其子公司在目前生产条件下经测算能够实现其业绩承诺,盛屯矿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姚雄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林奋生、科立鑫分别出具了承诺,不会出现因内部采购的不公允导致科立鑫后续业绩承诺出现人为操纵的情形。

5、预案披露,报告期内,科立鑫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到期。本次评估假设为标的资产能够持续享有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请补充披露:(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办理进度、估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障碍;(2)结合现有税收政策及公司情况,说明上述假设的合理性,如果标的资产未能享受15%的税率,对标的资产估值的影响,是否约定有相应的利益保障措施。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办理进度、估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障碍

2017年12月11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公示广东省2017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将广东省2017年第二批7528家企业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科立鑫在该公示名单中,序号为3302号,现已通过公示期。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工作系统的查询,科立鑫已通过复审,新证书编号GR201744004833(有效期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标的公司预计于2018年4月底取得统一制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办理不存在障碍。

(二)结合现有税收政策及公司情况,说明上述假设的合理性,如果标的资产未能享受15%的税率,对标的资产估值的影响,是否约定有相应的利益保障措施。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1、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科立鑫于2014年10月9日取得了编号 GR2017320043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享受1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所得税税率。

科立鑫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占比、研发人员数量、主要核心技术等条件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时,科立鑫已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提交了材料,通过了复审及公示期,并已获取新证书编号,最终办理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存在障碍。因此,标的资产能够持续享有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的假设合理。

2、未能享受15%的税率,对标的资产估值的影响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若科立鑫未能享受15%的税率,将采用2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本次收益法评估模型: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负债价值。税率的增加将引起标的公司净利润减少,从而引起经营性资产价值减少,因此,若未能继续享受15%的税率,将导致企业整体价值减少,标的公司估值下降。

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林奋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其中,“第三条交易价格及支付/”中做了如下约定:

“3.2鉴于本协议签署时,标的公司2018年3月31日的审计、评估数据尚未出具,因此各方同意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标的资产预估值12亿元,交易价格暂定为人民币12亿元,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2018年3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所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参考依据。如果最终评估价值高于上述标的资产预估值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不作调整,仍为人民币12亿元;如果最终评估价值低于上述标的资产预估值的,由各方协商后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因此,若标的公司未能继续享受15%的税率,导致标的公司估值下降,低于本次预估值,交易双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二、标的公司的经营风险/(八)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以及“第八节 风险因素/二、标的公司的经营风险/(八)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通过复审及公示期,并取得新证书编号,预计于2018年4月底取得统一制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最终完成办理不存在障碍,标的资产能够持续享有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的假设合理;根据交易双方已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若标的公司估值下降,交易双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三、其他

6、预案披露,标的资产科立鑫与实际控制人林奋生旗下的香港科立鑫存在出口和进料加工等业务往来,预案同时披露,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林奋生将无条件同意由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收购香港科立鑫100%的股权。请补充披露:(1)上述业务在销售或采购中的具体金额和占比情况;(2)本次交易标的未包括香港科立鑫的原因和主要考虑;(3)预计未来收购的具体计划安排。

回复:

(一)上述业务在销售或采购中的具体金额和占比情况

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16年至2017年,标的公司通过香港科立鑫完成部分出口销售业务,主要最终销售对象为优美科及其附属、关联公司;未通过香港科立鑫完成采购业务。

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下半年,标的公司、香港科立鑫、优美科市场拓展(香港)有限公司、江门市优美科长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四方签订了《加工协议》,就后续的业务合作模式共同达成一致,对钴产品供应、销售、加工等条款进行了框架性约定。根据此类长期框架协议,2018年起,香港科立鑫将参与标的公司采购环节,协助标的公司推进与优美科的业务合作。

(二)本次交易标的未包括香港科立鑫的原因和主要考虑

1、由标的公司收购香港科立鑫手续时间周期长

香港科立鑫成立于2016年5月18日,为香港个人独资企业,林奋生为唯一出资人且担任董事;标的公司为注册设立于广东省珠海市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初步沟通与判断,由境内主体完成对香港企业的收购需要向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履行审核、备案等手续,上述流程复杂且时间周期较长,将影响本次交易进度。

交易各方依照《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五条的要求,秉着“缩短停牌时间,保障投资者的正常交易权利”的理念,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推进筹划本次重组事项。

因此,林奋生与上市达成一致,承诺无条件同意由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收购香港科立鑫100%的股权,并予以积极配合,以促成本次交易。

2、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收购香港科立鑫具备可行性

香港科立鑫为贸易公司,有经营记录以来基本无利润结余,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53,297.00港币,其主要作用为标的公司提供外汇结算的便利,提升业务流转效率。由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收购将不会影响香港科立鑫的业务实质,也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收购完成后,香港科立鑫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新增关联交易,不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因此,由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收购香港可立鑫具备可行性。

(三)预计未来收购的具体计划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林奋生出具的承诺,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将根据香港科立鑫经审计的净资产,以现金收购林奋生持有的香港科立鑫100%股权;林奋生承诺无条件同意出售持有的香港科立鑫100%股权,并予以积极配合。具体收购方式与实施时间以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履行完毕内部审批流程为准。

(四)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进行了补充披露。

7、预案披露,2018年1月,林奋生实际控制的阳江联邦、阳春新能源成为标的资产全资子公司。其中,阳江联邦2016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303.65万元,2017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396.58万元。阳春新能源于2014年设立,设立后未实际开展业务。请补充披露:(1)是否会因上述资产的注入,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2)阳江联邦2016年亏损而2017年盈利的原因及合理性;(3)阳春新能源2014年后一直未实际开展业务的原因;(4)2018年1月标的资产突击收购阳江联邦和阳春新能源的原因。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是否会因上述资产的注入,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中进行预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结构调整后的、包括阳江联邦和阳春新能源在内的标的公司100%股权。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公司截至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预估,并综合考虑了上述整合情况对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影响,最终采用了收益法的预估结果。经初步预估,科立鑫全部股东权益的预估值不低于120,000.00万元,即标的资产的预估值不低于120,000.00万元。基于上述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作价暂定为120,000.00万元。

本次交易预估基准日的估值已考虑整合因素的影响,即本次交易价格已充分考虑阳江联邦和阳春新能源股权注入的情况,不会因此再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阳江联邦2016年亏损而2017年盈利的原因及合理性

1、所处行业经营环境变化

2016年以前,包括钴在内的有色金属行业大宗商品价格长期处于较低的价位,行业企业利润空间有限;2016年以来,有色金属行业价格开始恢复性增长,2017年相较于2016年呈现大幅度上涨趋势,受有色金属行业整体回升态势影响,阳江联邦主导产品价格上升引起毛利率、净利润增加。

所处行业变化情况请参见关于本问题一的回复之“(一)结合钴金属的市场价格变动及公司的存货量等具体分析标的资产2017年大幅扭亏为盈的原因及合理性/1、钴金属市场现状及价格变动趋势/3、标的资产2017年大幅扭亏为盈的原因及合理性”。

2、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阳江联邦主要产品为四氧化三钴,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请参见关于本问题一的回复之“(一)结合钴金属的市场价格变动及公司的存货量等具体分析标的资产2017年大幅扭亏为盈的原因及合理性/3、标的资产2017年大幅扭亏为盈的原因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因行业经营环境变化,阳江联邦主导产品价格上升引起毛利率、净利润增加,阳江联邦2016年亏损而2017年盈利具备合理性。

(三)阳春新能源2014年后一直未实际开展业务的原因

阳春新能源设立后计划从事钴、铜、镍金属和金属氧化物新能源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拓展钴金属产能并发展三元前驱体等相关产品。2014年下半年后,包括钴、铜在内的金属销售价格出现一定程度波动,且有色金属工业较长时间处于深度调整期,行业企业利润空间受到限制。受此影响,行业需求发生波动,同受林奋生实际控制的科立鑫、阳江联邦钴产品产能、产量已能满足当期的业务需要,通过阳春新能源扩展产能经济效益不突出,阳春新能源设立后股东长期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已于2018年3月缴足),因此未实际开展业务。

2018年3月注册资本缴足后,阳春新能源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科立鑫内部规划安排,适时确定是否开展业务。

(四)2018年1月标的资产突击收购阳江联邦和阳春新能源的原因

1、标的公司收购阳江联邦、阳春新能源前后,该两家公司均由林奋生实际控制

2018年1月,科立鑫受让阳江联邦股权之前,阳江联邦的股权结构如下:

科立泰、澳门万德由林奋生及其妻子邓小梅出资设立,其中林奋生持有科立泰75%的股份,持有澳门万德99%的股份;因此,科立鑫收购阳江联邦之前,林奋生间接控制阳江联邦90%的股权,为阳江联邦的实际控制人。

2018年1月,阳江联邦受让阳春新能源股权之前,阳春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受让股权前,林奋生直接控制阳春新能源85%的股权,为阳春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林奋生出于经营管理需要,对两家公司完成股权整合,科立鑫收购阳江联邦、阳春新能源之后,林奋生通过科立鑫间接控制阳江联邦、阳春新能源,仍为该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标的公司在收购阳江联邦、阳春新能源前后,林奋生实际控制该两家公司的情况并未发生变化。

2、2018年1月标的资产突击收购阳江联邦和阳春新能源的原因

2017年钴行业发展形势一片大好,科立鑫作为钴行业前列的公司,为抓住发展机遇,积极寻求行业内的业务合作。在此期间,科立鑫实际控制人林奋生意识到股权的清晰、规范对公司顺利开展对外合作、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必要性,因此于2017年四季度开始对其控制下的同业务公司进行股权梳理与重组整合。

科立鑫、阳江联邦作为主要的钴盐生产和销售企业,有必要优先进行股权整合,形成母子公司架构;阳江联邦的子公司阳春新能源的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钴、铜、镍金属和金属氧化物新能源材料”,在上述股权架构调整完成的同时也随之成为科立鑫的子公司。

上述股权架构的调整于2018年1月完成,在此过程中,林奋生与盛屯矿业逐步进行业务合作接触,并在2018年2月最终达成股权合作意向。

标的公司收购阳江联邦、阳春新能源有利于股权清晰并进一步做大做强,其结果也有利于避免本次重组完成后,林奋生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五)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九、科立鑫下属企业的情况简介/(二)阳春市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4、主营业务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已充分考虑阳江联邦、阳江新能源资产注入的情况,不存在因此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由于所处行业情况发生变化,阳江联邦2016年亏损而2017年盈利,阳春新能源设立后未实际开展业务具备合理性;标的公司收购阳江联邦和阳春新能源之前,阳江联邦及阳春新能源已受林奋生实际控制,标的公司收购阳江联邦、阳春新能源有利于股权清晰并进一步做大做强,其结果也有利于避免本次重组完成后,林奋生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8-040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的

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8年4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2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补充说明。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迅速组织中介机构进行仔细研究,对相关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并对原预案内容进行了补充及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在“重大事项提示/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价格”、“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四、标的资产预估情况/(一)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历史沿革/(六)2018年2月,第三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7,867.1508万元)”、“第四节 交易标的情况/九、科立鑫下属企业的情况简介/(二)阳春市联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第五节 标的资产的预估值情况/一、标的资产预估值”、“第五节 标的资产的预估值情况/(一)评估结论”中更新了预估基准日后林奋生及廖智敏对科立鑫的增资已经实际缴付的情形,并进行了补充披露;删除了“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八节 风险因素/二、标的公司经营风险”中“科立鑫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的风险”。

2、在“重大风险提示/(八)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中补充披露了科立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办理的进展情况。

3、在“重大风险提示”、“第八节 风险因素/二、标的公司经营风险”中补充披露了“(九)汇率波动风险”。

4、在“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四、主要资产权属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一)主要资产状况”中补充披露了阳江联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

5、在“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五、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三)主要业务模式”中补充披露了科立鑫2016年-2017年的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及向前五名客户销售的金额及占比。

6、在“第四节 交易标的情况/九、科立鑫下属企业的情况简介/(二)阳春市联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修订并补充披露其主营业务情况。

7、在“第五节 标的资产的预估值情况/一、标的资产预估值”中对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的预估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补充披露。

8、在“第五节 标的资产的预估值情况/一、标的资产预估值”、“第五节 标的资产的预估值情况/”对收益法的主要参数、预估依据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并补充披露。

9、在“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2、科立鑫与香港科立鑫、阳江联邦与广州兴利泰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及解决措施”中补充说明并披露了本次交易标的未包括香港科立鑫的原因和主要考虑。

10、在“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交易标的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分析/(一)行业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了钴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及钴金属的价格变动趋势。

11、在“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交易标的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分析/(一)行业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了钴行业进入壁垒之“资金壁垒”相关情况。

12、在“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六)业绩补偿安排”部分中对业绩承诺补偿的可操作性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

13、在“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七)股份锁定承诺”部分中对林奋生因本次重组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解锁安排进行了补充说明并披露。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8-041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并购重大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2月6日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披露的“2018-016”号《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本次交易内容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披露了“2018-022”号《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并预计复牌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7日。鉴于本次重组涉及的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尚未完成,相关各方仍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积极磋商、论证和完善。因此,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一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并按期复牌。公司于2018年3月7日披露了“2018-025”号《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2018年3月7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2018年3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8年4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2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积极组织中介机构进行仔细研究,对相关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并对原预案内容进行了补充及修订,编制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申请,公司股票(简称:盛屯矿业,股票代码:600711)将于2018年4月10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复牌;复牌后,公司及有关各方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尽快编制重组报告书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获得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能否通过相关批准或核准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找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公司制定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