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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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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8-037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9日上午9时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以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8年4月4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9名董事均以通讯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签署《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投资协议书》。

公司《关于签署〈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并同意授权总经理及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手续。

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8-038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8日接到控股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神控股”)函告,获悉唐人神控股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唐人神控股将其于2017年2月14日质押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1,580万股股份(在公司实施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后变更为2,370万股),已于2018年4月4日办理完成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唐人神控股将其于2017年4月11日质押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420万股股份(在公司实施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后变更为630万股),已于2018年4月4日办理完成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3、唐人神控股将其于2018年2月14日质押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760万股股份,已于2018年4月4日办理完成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4、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唐人神控股持有公司23,238.093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83,657.0799万股)的 27.78%,累计质押18,739.7997万股,质押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22.40%。

二、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解除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8-039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况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农牧”)设立分公司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茶陵饲料分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设立分公司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总经理及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手续。

3、本次设立分公司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设立的分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茶陵饲料分公司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周永红

经营范围: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粮食及农副产品收购。(在龙华农牧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

上述信息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三、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龙华农牧2019年预计出栏生猪50万头,需要消耗饲料十万多吨,此次设立分公司是为进一步巩固落实公司生猪全产业链优势,实现饲料与养殖两大产业协同发展,发挥公司饲料产业优势,降低龙华农牧养殖成本,提升其盈利能力。同时,分公司在内销基础上,积极开发和拓展当地的饲料销售市场,提升猪饲料销量,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上述设立分公司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将按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经营所需的各项许可。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8-040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39号文”核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72,409,48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8.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55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450,000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1月9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4317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2014年12月3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如下:

二、变更2014年非公开发行安徽寿县饲料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4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玉林饲料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部分募集资金2,306.21 万元用于“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以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对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荆州湘大”)提供财务资助的形式进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甲方)与荆州湘大(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丙方)、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丁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对于此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变更、销户事宜,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订与之相关的协议、文件。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高超 、张瑾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5%的(以较低者为准)的,丙方应当在相关款项提取后3天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9、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乙方备用。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8-041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

生产线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概述

1、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签署《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投资协议书》。

2、本次投资项目协议书的签署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目前已在钦州市钦北区设立子公司钦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钦州湘大”),根据《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投资协议书》,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将由钦州湘大承接。

二、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各方:

甲方: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

乙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乙方在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四区建设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

2、投资规模:投资总额为1.25亿元人民币。

3、产值规模: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的“三通”(通水、电、路,)配套到乙方的规划用地红线边缘。

2、在乙方提供材料合格、齐全的情况下,甲方协助乙方申请办理项目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备案、环评、土地预审、报建报监、消防等报批手续。

3、甲方按照现状出让该地块,乙方负责该地块降坡和进厂道路的修建。

4、乙方摘牌并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并提供合格齐全的登记发证材料后,甲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好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乙方。

5、甲方必须做好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坟墓、线杆迁移等工作,所涉及到的各项补偿和迁移费用由甲方负责。

6、在乙方及时提供所需资料、文件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保障乙方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外来干扰。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好项目用地纠纷等各种影响项目建设的问题,维护乙方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7、项目内规划的排污沟、给排水管和通电、通讯管线等公共设施建设如需经过乙方场地的,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开挖、架设。工程完工后,由甲方负责或由甲方监督施工单位按原状恢复地貌,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以不影响乙方项目正常生产为标准进行修复,所产生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项目必须按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并在双方签约之日起30天内到甲方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备案、选址意见书、林地手续、土地预审、环评、消防、报建报监等报批手续。

2、甲方将完成“三通”的土地交付乙方并为乙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30天内(因甲方原因导致有关证件不能及时办理或因天气原因导致不能施工的,时限顺延),乙方必须进场开工建设项目,并在12个月内项目建成投产。

3、在未全额缴清项目用地的出让金及全部税费之前,乙方不得将项目建设用地抵押和出租,在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的70%以上时,乙方不能将项目用地进行转让。

4、乙方通过摘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途性质为工业用地,乙方不得擅自转产和改变土地用途。

5、乙方有权享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优惠政策。

6、本项目在建设及经营期间,乙方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厂房立面设计要符合甲方区域的规范要求。

7、乙方厂房面临园区道路的围墙需严格按照甲方“通透式围墙”的要求建设,厂房需规范化,不影响园区的整体形象。乙方建设的总评图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报甲方相关部门审评通过。

(四)、违约责任

1、如因客观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成功摘牌及取得项目用地,则甲方全部退还乙方所缴纳的项目实施履约保证金。但乙方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摘牌竞价的,则缴纳的项目实施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上缴国库不予退还。

2、如项目因乙方自身原因,投资没有按本协议规定期限达到建设进度要求的,未返还的项目实施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作为乙方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同时按项目投资的比例相应核减项目的用地规模。

3、在乙方按期全额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各项税费及提供合格齐全的登记发证材料,并获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的情况下,甲方未能按期办好《不动产权证》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相关部门全额退还乙方所交款项。甲方负责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乙方自行终止本项目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对该项目用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处置。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2份。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饲料产业是公司的主导产业,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公司重点在广西、广东为主的华南地区布局专业化的猪饲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加工能力。该投资项目是在南宁湘大、玉林湘大经营良好基础上,在广西新建第三个专业化猪饲料加工基地,有利于快速提升猪饲料销量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在华南地区的饲料产业布局,是保证公司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