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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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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18-007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18年3月30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

2. 2018年4月1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晓惠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08亿元,净利润4.84亿元,总资产达到58.97亿元,2017年煤炭销量为643.97万吨。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2017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工作报告客观的反映了董事会一年的工作。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 审议关于《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在2017年度工作中,独立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4.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2017年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5.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公司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83,797,872.03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顺序的有关规定,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8,379,787.20元,当年公司实现可供分配利润435,418,084.83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321,942,634.50元。

公司拟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14,306,3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计202,861,264.8元,母公司剩余的未分配利润1,119,081,369.70元暂不进行分配,用于公司发展和以后年度利润分配。2017年,公司不分配股票股利。

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占2017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1.93%。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对煤炭市场及平均售价的测算,公司2018年计划生产原煤570万吨,煤炭销售收入实现18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7. 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对2018年度与平庄煤业关联交易金额进行了预计。2018年,预计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燃料和动力合计10,000万元(其中,电力6,000万元,热力3,000万元,供水1,000万元);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38,5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35,000万元,煤炭销售3,5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不超过14,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5,000万元,与其共计发生关联交易67,500万元。公司2018年预计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合同量为1,020万吨,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8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1,000万元,接受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劳务不超过1,500万元,共计发生关联交易2,500万元。预计公司2018年在国电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31采区部分生产项目合同》,合同总价款为4,542万元。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王继业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陈守忠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8. 审议《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认为,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9. 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18年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5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5万元,合计审计费用为7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0. 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2017年独立董事履职情况,2018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执行7.2万元/年。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17]625号),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11 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对照表》。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2.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达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3. 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的议案。

至2017年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均为生产经营性占用,不存在非生产经营性占用。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王继业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陈守忠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4. 审议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报酬标准,总经理45.6万元/年,副总经理38万元/年,董事会秘书38万元/年,总工程师38万元/年,财务总监38万元/年。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5. 审议关于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运营,公司2017 年实现净利润483,797,872.0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37,895,339.78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中 13.2.10“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本规则 13.2.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据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对本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申请。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6.审议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8年5月9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详细情况见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第1项、第2项、第4项至第11项议案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将在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18-008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18年3月30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

2.2018年4月10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

4.会议由公司监事主席杨培功先生主持,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08亿元,净利润4.84亿元,总资产达到58.97亿元,2017年煤炭销量为643.97万吨。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2017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工作报告客观的反映了监事会一年的工作。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2017年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4.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公司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83,797,872.03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顺序的有关规定,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8,379,787.20元,当年公司实现可供分配利润435,418,084.83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321,942,634.50元。

公司拟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14,306,3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计202,861,264.8元,母公司剩余的未分配利润1,119,081,369.70元暂不进行分配,用于公司发展和以后年度利润分配。2017年,公司不分配股票股利。

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占2017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1.93%。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5. 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对煤炭市场及平均售价的测算,公司2018年计划生产原煤570万吨,煤炭销售收入实现18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对2018年度与平庄煤业关联交易金额进行了预计。2018年,预计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燃料和动力合计10,000万元(其中,电力6,000万元,热力3,000万元,供水1,000万元);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38,5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35,000万元,煤炭销售3,5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不超过14,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5,000万元,与其共计发生关联交易67,500万元。公司2018年预计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合同量为1,020万吨,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8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1,000万元,接受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劳务不超过1,500万元,共计发生关联交易2,500万元。预计公司2018年在国电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31采区部分生产项目合同》,合同总价款为4,542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7. 审议《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认为,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8. 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18年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5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5万元,合计审计费用为7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9.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报酬的议案。

赵辉先生现任六家矿机电区电力监测班班长、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根据2017年职工监事赵辉先生履职情况,报酬拟定于19.53万元/年。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17]625号),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11 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对照表》。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1. 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达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2. 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的议案。

至2017年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均为生产经营性占用,不存在非生产经营性占用。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3.审议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8年5月9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详细情况见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第1项至第10项议案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 2018-010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4月16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或“本公司”或“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重新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合同约定期限均为3年。上述四个协议,经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2018年,预计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燃料和动力合计10,000万元(其中,电力6,000万元,热力3,000万元,供水1,000万元);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38,5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35,000万元,煤炭销售3,5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不超过14,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5,000万元。

2017年,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燃料和动力合计6,780.36万元(其中,电力4,424.78万元,热力1,845.86万元,供水509.72万元),比预计11,000万元减少4,219.64万元,减幅38.36%,主要是由于公司煤炭产量较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吨煤生产成本构成中的电力、热力、工业用水单耗相应降低,致使日常关联交易总量有所下降;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31,128.4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29,222.86万元,比预计30,000万元减少777.14万元,减幅2.59%;煤炭销售1,905.54万元,比预计3,000万元减少1,094.46万元,减幅36.48%,主要是吨煤生产成本构成中的电力、热力、工业用水单耗相应降低,导致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总量减少);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13,794.72万元;向平庄煤业提供劳务2560.82万元,比预计8,000万元减少5,439.18万元,减幅67.99%,主要是由于公司所属西露天煤矿原在平庄煤业所属元宝山露天矿、白音华公司从事矿山剥离等劳务工作。2017年二季度,公司控股股东平庄煤业以原西露天矿人员为主体,成立了平庄煤业矿建工程分公司,以上劳务在平庄煤业公司内部核算,从而减少了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量;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4,478.11万元,比预计5,000万元减少521.89万元,减幅10.44%。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内蒙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2018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1020万吨,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8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1,000万元,接受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劳务不超过1,500万元,共计发生关联交易2,500万元。

2017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239.94万元,比预算2,000万元减少1,760.06万元,减幅88.00%。主要原因是2017年,公司实施物资采购集中管控,统一网上询比价,同时加大了自主物资采购比重,致使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额下降。公司接受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劳务814.96万元,比预算1,000万元减少185.04万元,减幅18.50%。

4. 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7年11月,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重新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上述协议,经2017年11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执行。预计公司2018年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在财务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截止2017年期末为326,908.78万元,2017年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2,161.64万元。

5. 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效益,实现人员分流,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承包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价款为4,542万元。

2017年,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劳务承包工程,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3,793.03万元。

6. 2018年4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王继业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陈守忠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平庄煤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2018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三)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关联方2017年度财务数据(万元)如下: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2017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4.93亿元,同业款项58.07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269.54亿元。总资产 343.00亿元,净资产72.14亿元。2017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3.23亿元,实现利息收入12.49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0.9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85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8.26亿元。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1) 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平庄煤业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业务经验和能力,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2)国电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内蒙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其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大型国有企业。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信誉良好,有足够支付能力购买公司产品和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以及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核实,以上关联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证监会相关法规要求。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双方发生的煤炭代销、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综合服务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双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并以货币资金方式按市场或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二)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分别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内蒙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2018年煤炭买卖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数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合同品种、数量:混(末)煤430万吨。

2.合同价格:不含税价格为149.57元/吨,增值税为25.43元/吨,含税价格为175元/吨。

3.到站、收货人:收货人: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交(提)货方式:交货点为卖方各发运站,方式为铁路运输车板交货;皮带运输选煤厂交货;汽运自提。

5.质量和数量检验验收标准及方法:买卖双方共同检斤、联合采制化、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等于3100千卡/千克,若低于3100千卡/千克,卖方给予补偿处理(低于2800千卡/千克时,买方拒绝结算),买方承担运损;含硫≤1%,如超此标准,双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6.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结算人为签合同盖章的买方(不准委托结算),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或承兑汇票,每月月末前结清上月货款。铁路运费、专用线铁路运费及杂费由买方承担。矿内铁路调车费执行12元/吨,运杂费以铁路票据为准。

7.违约责任:买卖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由于任何一方原因而影响供煤合同执行,由责任方负责(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合同一式六份,买卖双方各三份。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20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东三家。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7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5.13元/吨,增值税34.87元/吨,含税价为240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 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柒份,甲方四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11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地点: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

2.3交货方式:平仓交货。

2.4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若校核偏差在3%。或以内,以装运港口载明数量为准;若校核偏差超过3%。以上部分,则双方各承担一半;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则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

3.2 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若校核结果与装港质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小于或等于72kcal/kg,则以装港质检结果为计价依据;若校核结果与装港质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大于72kcal/kg,则按照双方认可的装港和卸货港质检结果算数平均值结算;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则以装运港口化验结果为准。

3.3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3.4如有异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釆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

4.煤炭价格

4.1结算价格=离岸基准价+质量调整价

4.2离岸基准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

4.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3.1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合同价格×120%进行奖罚。

4.3.2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ar)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5.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5.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 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7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5.13元/吨,增值税34.87元/吨,含税价为240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 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1.其他: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7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5.13元/吨,增值税34.87元/吨,含税价为240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 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3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具体以船期确定交货日期。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金桥;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7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5.13元/吨,增值税34.87元/吨,含税价为240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 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2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地点: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2.3交货方式:平仓交货。

2.4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若校核偏差在3%。或以内,以装运港口载明数量为准;若校核偏差超过3%。以上部分,则双方各承担一半;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则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

(下转5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