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15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公司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会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无需追溯调整。
一、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自 2018 年 4月 1 日起,将经营租赁资产中钢支撑和贝雷的使用寿命由5-15年调至5-20年,脚手架的使用寿命由10年调至12年,将经营租赁资产(钢支撑、贝雷、脚手架等)残值率由5%调至20%。
二、会计估计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已对使用状态中的固定资产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类,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和使用寿命根据会计政策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鉴于公司定期对经营租赁资产(钢支撑、贝雷、脚手架)进行全面维修保养,整体状况保持良好,其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率均高于原先估计数。参考近年废钢售卖市场价格与新购经营租赁资产价格的比率、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有关基建物资租赁企业租赁物的使用寿命及残值率指导标准,公司拟将经营租赁资产中钢支撑和贝雷的使用寿命由5-15年调至5-20年,脚手架的使用寿命由10年调至12年,将经营租赁资产(钢支撑、贝雷、脚手架等)残值率由5%调至20%。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如果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因此,对固定资产中的经营租赁资产(钢支撑、贝雷、脚手架等)使用寿命和残值率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更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起始日期为2018年4月1日。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业务的范围无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变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残值率属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不会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无需追溯调整。
针对本次变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及残值率事宜,假设自2018年4月1日起变更,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本公司2018年度将减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2,607.87万元,考虑企业所得税影响后,相应增加利润约2,122.86万元,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约2,122.86万元。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的合理变更,严格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 的规定,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出具了《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专项审核报告》,认为:
“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临时公告指引93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的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16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4月8日以书面、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4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雨平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书面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鉴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定期对经营租赁资产(钢支撑、贝雷、脚手架)进行全面维修保养,整体状况保持良好,其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率均高于原先估计数。参考近年废钢售卖市场价格与新购经营租赁资产价格的比率、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有关基建物资租赁企业租赁物的使用寿命及残值率指导标准,公司拟将经营租赁资产中钢支撑和贝雷的使用寿命由5-15年调至5-20年,脚手架的使用寿命由10年调至12年,将经营租赁资产(钢支撑、贝雷、脚手架等)残值率由5%调至20%。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起始日期为2018年4月1日。
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17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47号)核准,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丁方”)向黄建新等三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9,206,348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1,999,990.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24,528.3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4,075,462.5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02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告编号:临2018-004)。
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产品构成的事项,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变更为子公司浙江华铁宇硕建筑支护设备有限公司、子公司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恒安”或“甲方”)。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新增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华铁恒安的募集资金管理。
近日,公司、华铁恒安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兴证券”或“丙方”)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4月9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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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为截至2018年4月9日之账户余额。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民、刘宸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的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