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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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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公告编号:2018-046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18年4月10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于2018年4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8]001988号),截至2018年4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04,553.52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04,553.52万元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号)。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负责办理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号)。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47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召开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04,553.52万元。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7号)核准,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1,515,678,586股,每股配售价格为2.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64,980,394.3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人民币35,709,058.0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9,271,336.2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8]000179号《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已就专户存储管理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分别用于投资南通港吕四港区LNG分销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及偿还上市公司有息负债。各项目具体拟投入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如果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要,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8]001988号),截至2018年4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04,553.52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04,553.52万元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召开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七届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304,553.52万元。同时,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公司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出具了鉴证报告,前述决策及程序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人民币304,553.52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2018年4月11日,公司监事会第七届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人民币304,553.52万元。

(三)会计师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8]001988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18年4月1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第七届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8]001988号);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48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负责办理实施。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召开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七届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7号)核准,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1,515,678,586股,每股配售价格为2.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64,980,394.3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人民币35,709,058.0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9,271,336.2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8]000179号《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已就专户存储管理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分别用于投资南通港吕四港区LNG分销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及偿还上市公司有息负债。各项目具体拟投入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如果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要,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现金管理的额度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计划在不影响正常募投项目使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发售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四)投资决议有效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负责办理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也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拟投资的产品属于保本型投资品种,风险较小,主要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2、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安排和募集资金投入计划选择相适应的理财产品种类和期限等,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3、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定期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召开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七届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负责办理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2018年4月11日,公司监事会第七届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监事会第七届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第七届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49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7号)核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于2018年4月4日完成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1,515,678,586股,配股价格每股2.55元,募集资金总额3,864,980,394.3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829,271,336.2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2018 年4月1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8]00017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8年4月11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广汇能源综合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8年4月1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上述专户中含部分已发生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及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101560066788590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通港吕四港区LNG分销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和偿还上市公司有息负债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明强、翟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706967179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通港吕四港区LNG分销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和偿还上市公司有息负债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明强、翟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370101310008626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通港吕四港区LNG分销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和偿还上市公司有息负债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明强、翟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广汇能源综合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162862910022190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通港吕四港区LNG分销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乙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明强、翟程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丁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广汇能源综合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50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第七届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监事对本次监事会相关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本次监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采用紧急方式召开,会议时间及审议事项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一致。本次会议通知和议案已于2018年4月10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

(三)本次监事会于2018年4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人民币304,553.52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号)。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号)。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