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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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美年健康 公告编号:2018-047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维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64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960,817股,发行价格为17.6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9,999,987.37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59,500,418.0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499,569.3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6日全部到位,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 310100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000万元人民币向下属全资子公司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铭体检”)进行增资,用于实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募投项目医疗设备采购。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截止2018年3月1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系甲方一下属全资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1、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10086895,截至2018年3月13日,专户余额为9,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医疗设备采购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明明、徐妍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单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10、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2、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