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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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2018-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18-035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正新材或发行人”)股东钱海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5%。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且已于2018年1月3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钱海平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拟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250,000股,即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49%。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具体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钱海平先生出具的《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股东钱海平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钱海平先生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自身资金规划等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钱海平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钱海平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