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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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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部分内容的更正公告

2018-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96 证券简称:安记食品 公告编号:2018-028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部分内容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8-019,经进一步审查,发现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上述未定稿版公告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现予以更正,具体如下:

更正前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8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18年5月 21日下午 14:30 通过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上述第1、2、3、6、9、13、14、16项及监事会《关于审议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7项议案需报告公司股东大会;第12项涉及董事监事薪酬的部分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更正后(其他文件相关内容相应修改)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8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中涉及的董事和监事薪酬,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18年5月 4日下午 14:30 通过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上述第1、2、3、6、9、13、14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7项议案需报告公司股东大会;第12项议案中涉及的董事和监事薪酬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作为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记食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为2015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59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每股10.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6,557,7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闽华兴所(2015)验字D-003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安信证券对安记食品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即自安记食品完成首发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上市日期2015年12月9日)、2016年及2017年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整个保荐工作期间,安信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列席安记食品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安记食品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安信证券就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人员、公司治理、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政策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年度报告披露

安记食品首发上市后,分别披露了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保荐机构分别对上述年报进行了仔细审阅,确认上述年报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安记食品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了安记食品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情况;(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7)公司经营状况;(8)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9)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安记食品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情况及其表决事项,列席了安记食品部分董事会会议;持续关注安记食品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安记食品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关制度,督导安记食品合法合规经营;督导安记食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信息披露

安记食品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在公告前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在获得有关信息后,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5、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安记食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督导安记食品严格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募集资金置换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于2015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9,564.23万元置换截至2015年12月9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26日出具了《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闽华兴所(2015)审核字D-00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安信证券对安记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对上述使用情况无异议。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安记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督导责任,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及使用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安记食品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安记食品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安记食品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安记食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安记食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安记食品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安记食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安记食品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安记食品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59号文核准,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记食品”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15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作为安记食品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安记食品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15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信证券现就安记食品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安信证券对安记食品2017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中的下列事项进行了重点审查:

(一)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文件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三)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审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一)经保荐机构核查,安记食品在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经保荐机构核查,安记食品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