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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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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5证券简称:皖江物流公告编号:临2018-017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4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芜湖市本公司A楼三楼会议室(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宝春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马进华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关联交易完成情况确认及预计2018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实行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经营决策授权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7、议案12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其中:议案7本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2,200,093,749股按照相关规定回避了表决,公司股东芜湖飞尚港口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110,000,000股按照相关规定回避了表决,公司股东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69,002,856股按照相关规定回避了表决;议案12本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2,200,093,749股按照相关规定回避了表决,公司股东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69,002,856股按照相关规定回避了表决。

2、议案14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一然、代侃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一然、代侃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