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8-024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04月16日14:30召开。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 集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五)主 持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靓女士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04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04月15日下午15:00至2018年04月16日下午15:00。
(七)会议的召开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925,354,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4162%,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925,354,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416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1,919,280,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2130%。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人,代表股份6,073,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03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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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公司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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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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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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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988,929,90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3元(含税)。
(五)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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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六)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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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新增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460亿元(其中包含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339亿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93亿元担保额度,为参股公司提供28亿元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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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应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3)公司为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单笔金额不超过经审计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的担保,满足条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在总担保额度内接受调剂,其中: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且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满足上述条件的子公司可在总担保额度内接受调剂,上述调剂事项发生后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如不满足上述条件,调剂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则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4)本决议有效期限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的12个月;具体担保事项授权经理班子与资金出借方协商,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七)审议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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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选定的2018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298万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18)第0192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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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8)第0192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18年3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8年3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4月11日,公司再次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16日(星期一)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28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19,280,41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130%。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73,8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2%。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25,354,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416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6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539,86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2%。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6)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7)审议《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24,833,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6%;反对378,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5%;弃权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1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250%;反对378,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482%;弃权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68%。
(2)《公司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24,841,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8%;反对370,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2%;弃权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27,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741%;反对370,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991%;弃权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68%。
(3)《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924,755,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9%;反对529,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8%;弃权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40,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184%;反对529,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545%;弃权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72%。
(4)《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924,639,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87%;反对71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2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681%;反对71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31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同意1,924,841,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7%;反对44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0%;弃权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27,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541%;反对44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187%;弃权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72%。
(6)《关于公司2018年度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924,86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6%;反对476,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2%;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52,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632%;反对476,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999%;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9%。
(7)《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23,122,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07%;反对366,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3%;弃权1,8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07,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0198%;反对366,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08%;弃权1,8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5794%。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
薄春杰
2018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