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4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2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178,018.24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41.64%,公司对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39,04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13%。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五、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2018年年度担保计划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18年年度以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8-02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2018年年度预计向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不超过13,929.50万元,占同类业务比例不超过3.08%,不会因此类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湖北路桥与以下关联方之间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彭晓璐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全部通过。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三)2018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湖北通世达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世达”)

公司名称:湖北通世达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松

注册资本:48,026.94万元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1日

注册地址: 武汉市建设大道384号

经营范围: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道路养护维修;建材、钢材、水泥、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机电产品销售;沥青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代理。

股 东: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占比100%

2017年度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1,255,664,032.83元,净资产526,616,894.50元,主营业务收入261,184,193.43元,净利润-29,594,336.12元。

2、鄂州通世达沥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通世达”)

公司名称:鄂州通世达沥青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诗滔

注册资本:5,754.8582万元

成立日期:1998年3月11日

住 所:鄂州市五丈港

经营范围:各种沥青材料的研发、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沥青产品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彩色路面材料研发及销售(不含生产);防水材料研发及销售;从事沥青石油化工产品和其他关联公司产品(成品油除外)以及相关配套产品的货运代理、采购、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以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场地租赁;路面标志标识的制作和发布;道路养护维修;提供沥青道路工程设备或沥青相关生产设备租赁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对工业、农业、交通项目进行投资。(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以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 东: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占比100%

鄂州通世达2017年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97,514,597.17元,净资产63,373,782.86元,主营业务收入68,717,149.03元,净利润92,211.59元。

3、湖北联发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物贸”)

公司名称:湖北联发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松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3月12日

住 所:武汉市建设大道384号

经营范围:销售钢材、钢坯、废钢、矿石、生铁、有色金属材料(以上需经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水泥、建筑材料、机电设备、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劳务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 东: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占比100%

2017年度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2,364,956,171.46元,净资产45,522,045.32元,主营业务收入90,507,706.75元,净利润4,577,395.00元。

4、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新材”)

公司名称: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干志文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4日

住 所:武汉市汉南区幸福工业园

经营范围: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与推广;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护栏、百叶的生产加工、销售及安装;建筑幕墙的设计、生产及施工;钢结构的设计、生产及施工;入户门、防盗门、防火门窗的销售及安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建筑装潢材料、保温节能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 东:湖北福汉建筑(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占比100%

2017年度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159,636,747.64元,净资产36,384,527.02元,主营业务收入102,308,076.53元,净利润4,445,714.33元。

5、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汉建筑”)

公司名称: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定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3月15日

住 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特1号花山生态艺术馆

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木结构工程;木制品加工、批发兼零售;木墙节能板材的生产、安装、批发兼零售;木结构活动房及组件、木构件、五金的生产、加工、安装、批发兼零售;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普通机械的研发、生产、批发兼零售及技术服务;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实木及铝包木门窗、铝包木阳光房的研发、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占比100%。

2017年度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45,673,131.37元,净资产9,529,388.03元,主营业务收入33,957,111.49元,净利润-559,946.20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通世达、鄂州通世达、联发物贸、联投新材及福汉建筑系联投集团间接控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联投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上述公司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通世达、鄂州通世达、联发物贸、联投新材及福汉建筑在与公司的历史交易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约定,供货质量符合要求;且五家公司均拥有较好的行业声誉,运营情况良好,具备持续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2018年经营计划,湖北路桥将与通世达、鄂州通世达、联发物贸、联投新材及福汉建筑发生原材料采购的交易,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13,292.5万元,占同类业务比例不超过3.08%。

(二)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采购原材料类关联交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必要性

湖北路桥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是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采购原材料类关联交易能保障湖北路桥主营业务的持续推进。

(二)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及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湖北路桥2018年预计采购建筑原材料约43亿元,其中向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不超过13,295.50万元,占同类业务比例不超过3.08%,不会因此类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湖北路桥与上述关联方之间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8-03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及规定的颁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相应会计准则。

二、本次估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反映与持有待售相关的资产与负债、与持续经营及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持有待售准则施行日之后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按照持有待售准则规定,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在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该终止经营当期和可比会计期间的有关信息。

在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之上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列报影响如下:

单位: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上述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上述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可以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8-03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决定于2017年度对经依法催收仍无法收回,且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马环保”)欠款10,501,215.20元予以核销。

一、本次核销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26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与义马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投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公司原持有的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马环保”)100%股权。定价原则以义马环保股权评估报告为依据,除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以外的其它资产和负债净额作价人民币190,000,000.00元,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44,629,000.00元按照抵扣金额支付,协议价款共计234,629,000.00元。

公司已于2013年12月收到义投集团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9,000万元。义马环保流动负债中应交税金借方余额,即经营产生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44,629,000.00元,协议约定该部分款项由义马环保向公司支付。其中因在托管经营期已抵扣进项税23,500,000.00元,已由义马环保支付予公司,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21,129,000.00元作为义马环保对公司的债务,按照抵扣金额及时向公司支付。

2014年、2015年公司分别收到义马环保偿还欠款1,500,000.00元、127,784.80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义马环保欠款余额19,501,215.20元。

2016年12月19日,公司将义马环保及其控股股东洛阳金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实业”)作为被告、义投集团作为第三人起诉至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12日立案。鉴于义马环保增值税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案情复杂,且义马环保经营困难,本着有效、快速回款的原则,经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与义马环保、金阳实业签订调解协议,调解金额为9,000,000.00元。公司依据会计制度对该笔应收款项单独计提坏账准备10,501,215.20元(其中2017年度计提坏账准备6,600,972.16元)。

调解金额9,000,000.00元收款情况明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决定于2017年度对经依法催收仍无法收回,且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义马环保欠款10,501,215.20元予以核销。

二、本次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其中于2017年度计提坏账准备6,600,972.16元,核销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新的影响。

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事项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依据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核销依据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应收账款核销方案。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核销应收款项坏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且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8-03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鉴于公司已离任高级管理人员许治波先生在过去12个月内在园博园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担保,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拟与园博园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合作股东”)按各自现有持股比例为园博园公司在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融资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所承担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合作股东所承担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

3、本次拟计划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保证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截止目前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3.904亿元。

4、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5、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6、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内容概述

为保障园博园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满足其融资需求,公司拟按照对园博园公司现有的40%持股比例,对园博园公司在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融资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所对应的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目前,公司对园博园公司的担保余额为3.904亿元。

二、审议情况

2018年4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园博园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3、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4、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丰村特6号

5、法定代表人:阮小健

6、成立日期:2012年11月08日

7、营业期限:2012年11月08日至2032年11月07日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9、公司持股情况: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持有60%的股权;公司持有40%的股权。

10、园博园公司最近三年经营情况

作为园博园公司主要经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 “该项目”),园博园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在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参与编号为P(2014)014号摘牌,竞得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K3、K4、K5、K6、K7五宗开发用地),并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11、园博园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2016年审计单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审计从业资格)。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应付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总额的40%。具体包括:(1)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即园博园公司)发放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手续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等);(2)债权人(即渤海银行)实现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期限:自担保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五、本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园博园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同时也符合公司远期利益需求。

2、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园博园公司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的风险:园博园公司被担保债务的偿付能力将影响公司担保责任;园博园公司资信良好,在逐步取得各目标地块土地权证后,将具备相应的独立融资能力;同时,园博园公司的主营项目在按计划实现有序开发与销售后,可逐步实现现金流平衡,并形成相应的债务偿付能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作为园博园公司股东,将履行股东责任,推进园博园公司有序开展各项工作,提高效益,以保证园博园公司正常经营,被担保债务无逾期风险,以避免公司相关权益受损。

六、董事会意见

1、园博园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为支持园博园公司更好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为园博园公司在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融资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所对应的人民币4亿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园博园公司在各金融机构融资授信落实情况,具体办理融资担保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

2、独立董事对《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1)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相关规定,且有利于园博园公司经营项目的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提请公司加强对园博园公司的管理,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及对参股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73,042万元(不涉及本次担保事项),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72.82%;共累计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9,04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10.41%,系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园博园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8-03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8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8日

至2018年5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注: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独立董事2017年年度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2、3、4、6、7、8、9、10、11、12、13、14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3、5、14已经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18年4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第8、14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3、8、9、10、11、14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董秘处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登记;股东可以电话、传真和信函方式登记。

2、股东单位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登记时间为2017年5月4日9:00-12:00,14:00-17:00;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登记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段静、周京艳

电话:027-87172038 传真:027-87172038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8-03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四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及《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环保服务》的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四季度公司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2017年四季度(建筑)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1、新签项目的数量、合计金额及同比增长情况

2017年四季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共新签项目13个,合计金额867,757,957.89元,同比减少41.48%。

2、本年累计签订项目的数量及合计金额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湖北路桥累计签订项目40个,合计金额6,366,180,446.80元。

3、本年已签订尚未执行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二、2017年四季度(环保)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报告期内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订单新增及执行情况

注:①BOOM(Build-Operate-Own-Maintain)模式,招标方以运营期内的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权进行招标,投标人以获得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权进行投标,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权包括烟气治理资产组的投资、设计、采购、建设、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竣工、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烟气治理等环保任务,并获得烟气治理服务收入;②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招标方以特许期限内的烟气治理经营权进行招标,投标人以获得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权进行投标,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权包括烟气治理资产组的投资、设计、采购、建设、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竣工、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烟气治理等环保任务,并获得烟气治理服务收入,特许经营到期后需无偿移交烟气治理设施;③O&M(Operation & Maintenance)模式,招标方以特许期限内的烟气治理经营权进行招标,投标人以获得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权进行投标,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权包括烟气治理资产组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烟气治理等环保任务,并获得烟气治理服务收入,特许经营到期后无偿移交烟气治理设施。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