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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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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5版)

9、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10、在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前,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激励对象获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11、上市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规定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标的股票解除限售后转让股票时应遵守本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具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三、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由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4、除前述情形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公司不得根据本激励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退休等情况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激励计划范围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担任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裁员等情况离职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期间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限售和解除限售,但不再受个人业绩条件限制。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限售和解除限售,但不再受个人业绩条件限制。

2)激励对象非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6、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会计处理:在锁定期的每个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首次授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暂以本计划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5.90元计算)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预计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64元。公司首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3,960.00万元,该等费用将按解除限售比例按月摊销,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按照上述假设和计算方法,假设公司2018年6月底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测算,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18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注:本表总费用与各年摊销金额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8- 035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8日 9 点 30分

召开地点:宁波市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8日

至2018年5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梅志成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将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维科精华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的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公告编号:2018-037)。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8年4月18日载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和《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6、16、21、22、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8、9、12、1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7、8、9、12,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16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龙勇和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应持有能证明法人代表资格的有效证件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授权代理还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地点:宁波市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楼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时间:2018年5月4日,上午8:00-11:00,下午1:00-5:00

六、 其他事项

1、联系地址:宁波市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楼董秘办公室

邮编:315010

2、电话:0574-87341480 传真:0574-87279527

3、联系人:杨女士

所有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8-036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

过渡期损益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7月27日,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华”、“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23号),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于2017年8月24日完成资产交割,相关标的已完成过户登记,并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信中联验字[2017] D-0045号《验资报告》审验,2017年9月7日,维科精华办理完成新股登记手续。2017年9月8日,维科精华取得上海证登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0月31日,资产交割过渡期确定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宁波维科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能源”)、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三家公司过渡期损益进行了专项审计,分别出具了立信中联专审字[2018]D-0033号、立信中联专审字[2018]D-0030号、立信中联专审字[2018]D-0029号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根据专项审计报告,过渡期内,上述标的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按照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维科电池71.4%股权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维科能源60%股权的协议》的约定,维科电池及维科能源上述过渡期内实现的收益由公司享有。按照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维科新能源100%股权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维科新能源上述过渡期内实现的亏损由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8-037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的公开

征集投票权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5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维科精华”)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梅志成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8年5月8日召开的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独立董事梅志成作为征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以下称“本报告书”)。

1、征集人基本情况如下:

梅志成:本科,律师,曾供职于宁波市律师事务所、香港冼基利律师行,曾任宁波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现任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主任兼本公司独立董事。

梅志成未持有公司股票,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4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公开披露的《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18年5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5日期间(每日上午9: 00—11: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宁波市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楼董秘办公室

联系人:杨女士

电话:0574-87341480

传真:0574-87279527

邮编:31501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征集人:梅志成

2018 年4月18日

●报备文件

●1、征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梅志成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