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71 证券简称:真视通 公告编码:2018-031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8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15:00至2018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1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小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6人,代表股份数量93,964,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146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数量93,958,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142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量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0%。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股份数量5,289,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732%。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股份数量5,283,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69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股份数量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0%。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3,96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57%;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28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244%;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5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3,96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57%;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3,96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57%;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28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244%;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5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3,96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57%;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3,96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57%;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28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244%;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5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7年度薪酬考核情况及2018年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3,96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57%;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28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244%;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5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3,96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57%;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3,96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57%;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28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244%;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5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九)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3,96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57%;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3,96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57%;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3,96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57%;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28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244%;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5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十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3,96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57%;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28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244%;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5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郭栋律师、罗梦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