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4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8-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中通国脉 公告编号:2018-018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2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王世超先生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8年4月10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6.04%股份的股东王世超先生,在2018年4月1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自查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第四十六条”原文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网络投票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2、 “第四十八条”原文为: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8年4月1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5月2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公司长春办公楼五楼第三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2日

至2018年5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另,公司股东大会上还将听取《2017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0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中通国脉 公告编号:临2018-019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提高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自查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第四十六条”原文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网络投票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2、 “第四十八条”原文为: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变更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中通国脉 公告编号:临2018-020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实施完成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32,000,000 股,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股份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13,2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0)。

此外,经中国证监会[2018]219号文核准,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周才华、李海霞、徐征英持有的上海共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38,708,671股,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股份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13,870.8671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

近日,公司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的申请,并取得了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25847D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长春市南湖大路6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超

注册资本:壹亿叁仟捌佰柒拾万捌仟陆佰柒拾壹元整

成立时间:1986年06月26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通信工程、广播电视网络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维护和承包以及系统集成业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线路、管道工程、房屋建筑、建筑装修、铁塔基础、消防监控、钢结构、预制构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设计、安装、维修、技术服务等;高速公路配套施工;铁路、地铁电务工程施工;卫星地球站以及天线和铁塔架设工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通信工程技术督导、软件测试、软件研发及运行维护;网络优化;经营电信业务;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计算机网络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智慧城市研发、技术转让、代理、技术服务;云平台、大数据开发、技术服务及转让;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数据中心建设、运营服务;通信网络计算机系统服务;通信设备及其终端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卫星遥感技术服务;汽车、通信设备、通信设施的租赁和销售;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及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