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18证券简称:宁波港公告编号:2018-019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4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宁东路269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46楼4613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毛剑宏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6人,公司董事褚斌、蒋一鹏、陈国潘、郑少平,独立董事杨梧、张四纲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公司监事会副主席金国平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蒋伟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江涛、石焕挺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 议案名称: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8年度债务融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8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同意,其中第15、1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4、7、10、11、12、13、14、18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单独计票;对于议案10、11、12、13、14,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其持有的10,052,660,805股表决权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农肖玥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