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上接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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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
4、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5、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
6、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8、净资产周转率=营业总收入/平均所有者权益合计余额
9、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总收入/平均资产总计余额
10、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11、EBITDA利息倍数=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
如无特别说明,本节中出现的指标均依据上述口径计算。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发行人是一家大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集团公司,子公司数量较多。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较母公司报表口径能够更加充分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和偿债能力。公司管理层结合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对资产负债结构及其重大变动、现金流量、偿债能力、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盈利能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期间费用的构成及其变动、未来业务目标以及盈利的可持续性进行了如下分析:
(一)未来目标及盈利的可持续性
2016年,由于实体经济运行显现出稳中趋好迹象,中国全社会用电量59,19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00%,大幅超过2015年全社会用电量仅0.50%的同比增速。从电力消费结构看,第一产业用电量1,07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30%;第二产业用电量42,10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90%;第三产业用电量7,96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20%;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8,05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8%。工业用电量41,38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90%;其中,轻工业用电量7,01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40%。
能源主业是集团的立身之本与核心价值取向,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支柱产业,将着力于做强做精。紧紧围绕补强短板、转型升级重塑发展动力,不断优化能源结构,提高大容量、高参数煤电机组比例,大力发展天然气、煤炭、石油储备、成品油销售、核电与非水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到2017年全面实现能源清洁化生产与供应,在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中发挥典型示范、引领带头作用;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开展提质增效工作,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与补短板,有效处置“僵尸企业”、亏损企业和不良资产,压缩管理层级,降低“两金占用”率;持续优化整合资源、提升管理效率,夯实发展基础,形成集团旗下清晰的产业功能划分。持续推进“强总部”建设,加强“板块化”管理,理顺并切实形成集团总部、板块管理公司和营运企业之间职责分明、功能健全、高效简洁的管理关系。
七、公司有息债务情况(一)有息债务期限结构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有息债务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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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有息债务期限结构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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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息债务明细情况
1、主要银行借款情况
截至2017年9月末发行人主要银行借款明细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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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情况
(1)短期融资券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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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债
截至2017年9月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企业债情况如下:
2006年1月20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6】93号文批准,公开发行2006年公司债券(简称“06浙能债”)。发行总额:150,000万元人民币;债券期限:十年;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30%。该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该期债券已于2016年1月20日兑付。
2009年2月23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9】446号文批准,公开发行2009年公司债券(简称“09浙能债”)。发行总额:470,000万元人民币;债券期限:五年;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3.98%。该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该期债券已于2014年2月23日兑付。
(3)中期票据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情况如下:
2009年5月13日,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期票据发行额度40亿元。6月5日,发行中期票据事宜已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面额10亿元,期限三年,于2009年10月16日发行,10月20日缴款;已于2012年10月20日到期兑付。
公司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面额15亿元,期限三年,于2010年4月19日发行,4月20日缴款,已于2013年4月20日到期兑付。公司2010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面额15亿元,期限三年,于2010年10月12日发行,10月13日缴款,已于2013年10月13日到期兑付。
2012年5月15日,经交易商协会注册中期票据发行额度56亿元。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面额15亿元,期限五年,于2012年6月20日发行,6月21日缴款,已于2017年6月21日到期兑付。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面额41亿元,期限五年,于2013年3月15日发行,3月18日缴款,将于2018年3月18日到期。
2013年7月5日,经交易商协会注册中期票据发行额度30亿元。公司2013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面额30亿元,期限七年,于2013年9月3日发行,9月4日缴款,将于2020年9月4日到期。
2014年2月12日,经交易商协会注册中期票据发行额度30亿元。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面额30亿元,期限五年,于2014年2月19日发行,2月20日缴款,将于2019年2月20日到期。
2018年3月14日,经交易商协会注册中期票据发行额度20亿元。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面额20亿元,期限五年,于2018年3月14日发行,将于2023年3月14日到期。
(4)超短期融资券
1)2015年4月27日,发行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90天,已到期兑付。
2)2015年9月29日,发行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180天,已于2016年3月27日到期。
3)2015年11月5日,发行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180天,已于2016年5月3日到期。
4)2015年12月22日,发行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180天,已于2016年6月17日到期。
5)2016年1月19日,发行1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90天,已于2016年4月18日到期。
6)2016年3月18日,发行1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90天,已于2016年6月16日到期。
7)2016年4月14日,发行1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180天,已于2016年10月11日到期。
8)2016年4月28日,发行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180天,已于2016年10月25日到期。
9)2016年6月14日,发行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30天,已于2016年7月14日到期。
10)2016年6月14日,发行1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30天,已于2016年7月14日到期。
11)2016年9月13日,发行1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180天,已于2017年3月12日到期。
12)2016年10月11日,发行1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120天,已于2017年2月8日到期。
13)2016年12月2日,发行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210天,已于2017年6月30日到期。
14)2017年3月9日,发行2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120天,已于2017年7月7日到期。
15)2017年6月12日,发行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130天,将于2017年10月20日到期。
16)2017年7月5日,发行2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130天,将于2017年11月12日到期。
17)2017年9月13日,发行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120天,将于2018年1月11日到期。
18)2017年10月12日,发行3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155天,将于2018年3月16日到期。
19)2017年10月30日,发行3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210天,将于2018年5月28日到期。
20)2017年11月8日,发行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93天,将于2018年2月9日到期。
21)2017年12月18日,发行3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72天,将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
22)2018年2月12日,发行1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65天,将于2018年4月18日到期。
23)2018年3月9日,发行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89天,将于2018年6月6日到期。
24)2018年3月14日,发行2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150天,将于2018年8月11日到期。
八、本期公司债券首期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发行完成后,将引起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假设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在以下假设基础上发生变动:
1、相关财务数据模拟调整的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
2、假设不考虑融资过程中产生的需由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30亿元;
3、假设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净额30亿元全部计入201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4、假设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用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5、假设本期债券发行在2016年12月31日完成。
基于上述假设,本期发行对公司合并报表财务结构的影响如下表:
本期债券发行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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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发行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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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重要事项
(一)担保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发行人对外担保124,321.60万元,情况如下:
截至2017年9月30日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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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1、根据江海运输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明州36号船舶需由江海运输向宁波中洋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洋船舶)另外承担600.00万元保修金,而由于中洋船舶延期交付等原因江海运输一直未予支付,中洋船舶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而江海运输以“船舶航速是否达设计标准”和“船舶是否逾期交付”为由同时向中洋船舶提出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和相应利息,2015年4月27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定中洋船舶应当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江海运输支付款项135.00万元及5,000.00元仲裁费。2015年5月25日,江海运输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庭调查,中洋船舶因经营不善已于2013年下半年陷入停业状态,企业资产状况恶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中洋船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请求继续执行”。
2、明州高速与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储运”)因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西段段高架桥下空间部分场地出租新普储运经营仓储业务,发生诉讼。2015年4月10日,明州高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1年3月18日、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并腾退场地,新普储运于2015年8月14日向法院提起反诉。
2017年4月10日,宁波市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出具了《鄞州高架桥下建筑物和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明州高架桥下建筑物和附属配套设施工程的造价为4,137.00万元。2017年4月20日,明州高速收到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后,组织专家对该咨询报告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中瑞公司出具的评估价偏高,比发行人聘请的工程造价评估单位(宁波世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价高出了1,000.00万元左右。由于塘渣和土方回填这一项涉及金额很大,经研究,发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在中瑞公司钻孔取样的其中一个点进行了开挖,现场开挖了一个长2米宽1米深度为2米的方坑,从这个点的开挖结果看,混凝土路面下没有塘渣和土方回填,只有0.5米的建筑垃圾和1.2米的原土,发行人请公证部门对整个开挖过程进行了公证,对证据进行了保全。
2017年5月25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组织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和宁波新普储运二家单位对高架桥下建筑物和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工程造价评估进行质证,中瑞公司参加了庭审质证。发行人在庭审中对中瑞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共提出了2大类10项内容的异议。法院庭审后同意由中瑞公司重新评估。2017年7月18日,中瑞公司重新现场开挖。目前,中瑞公司正在对现场开挖情况进行分析整理,评估报告仍在等待之中。
3、2014年6月9日,浙能催化剂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浪公司)”签订《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一期#5机组(600MW)加装一层催化剂采购合同》,该批催化剂系雪浪公司采购后出售给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总价741.6万元,当日收到雪浪公司支付的148.32万元发货款。2014年6月17日,浙能催化剂将完工的催化剂交付给雪浪公司并验收合格,但中国节能减排公司延期支付货款给雪浪公司,2015年2月9日经浙能催化剂多次催讨后支付了100万元款项,剩余493.28万元货款雪浪公司以中国节能减排公司未付款为由一直拖欠。2016年10月,浙能催化剂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对雪浪公司采用司法仲裁手段进行权益维护。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做出裁决[(2017)京仲裁字第0537号]。2017年7月6日,浙能催化剂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7)苏02执392号)。2017年7月19日,雪浪公司提出执行和解,其已于2017年7月21日支付合同余款部分4,932,800.00元(案件标的本金部分),尚余其他费用626,366.10元(包括余款利息、律师费、仲裁费、律师差旅费以及本次逾期履行罚息等)未支付。2017年7月26日,雪浪公司与浙能催化剂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雪浪公司当天一次性支付600,000.00元。
4、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2013年9月28日签订的《新疆哈密苦水第一风电场(201MW)工程施工(II标段)风机安装工程协议书》,要求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承揽工程款人民币1,850,231.00元及相应的利息、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法院于同日受理案件,案号为(2017)浙0212民初6164号。该案于2017年7月11日下午第一次开庭进行审理。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工程已结算并签字确认,只有一笔人民币372,700.00元的质保金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尚未支付。目前案件正处于庭外调解阶段,各方律师正在作进一步沟通。
5、安平县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认为其与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签订过格宾网等产品的购销合同,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仍有部分货款未支付,因此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其剩余货款人民币412,739.44元及相应利息,案号为(2017)浙0212民初2787号。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并未与安平县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直接签署过购销合同,事实上是由于施工单位拖欠相关费用。本案已于2017年7月3日开庭审理,庭审双方进行了简要的质证,目前案件正处于庭外调解阶段。
6、2015年8月2日,河北风度船务有限公司(下称“风度船务”)所属船舶“河北领先”轮在澳大利亚纽卡斯尔港受载煤炭,于8月19日抵达浙能港口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港口公司”)六横港,8月31日停靠2号码头,9月3日卸货完毕。该批煤炭经过多手连环交易最终流转至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下称“富兴燃料”),富兴燃料已依据合理的市场煤价格完成结算和支付。俊安资源(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俊安香港”)是该批煤炭的进口代理商,其与澳大利亚卖方之间系信用证付款,并租用该船舶运货。俊安香港作为开证申请人未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正本提单一直被法国兴业银行香港分行(下称“法兴银行”)持有。2016年7月29日,法兴银行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河北领先”轮。
随后风度船务向法院起诉港口公司、天津俊安煤焦化公有限公司、富兴燃料,认为港口公司将煤炭非法放货给富兴燃料,导致其无法向正本提单持有人法兴银行履行交货义务,从而导致其“河北领先”轮被法院保全扣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7,316,667.00元人民币。富兴燃料认为港口公司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富兴燃料保管货物并向富兴燃料交付货物,并无不当;富兴燃料已经善意取得案涉煤炭所有权,并不存在过错;风度船务诉请的全部损失金额均是因其无单放货造成的,与港口公司交货和富兴燃料提货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由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案号为(2016)浙72民初2211号,并于2016年12月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风度船务和天津俊安煤焦化公有限公司当庭补充了大量的证据,有鉴于此,本次庭审以证据交换为主,各方当庭举证并发表质证意见。目前案件正在等待第二次开庭。
7、2013年4月7日,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厂2×1000MW机组“上大压小”新建工程厂区桩基工程施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现为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地矿”)进行施工。本项目于2014年12月09日进行竣工验收,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浙江地矿结算材料后提交万邦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在结算审核过程中,万邦咨询公司先后出具4份结算审核报告,均已电子文件形式送达,但浙江地矿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导致该项目最终审定结算报告无法出具。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载止2017年1月26日累计支付工程款7,045.2217万元。
2017年3月27日,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浦坝港人民法庭送达的案号为(2017)浙1022民初1280号的传票。浙江地矿以厂区桩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为由,以其送审价10047.9735万元为依据,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3002.7518万元以及支付利息201.628708万元和违约金319.731794万元。目前双方对于已经支付的价款基本没有不同意见,争议焦点集中在工程结算造价,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不应按浙江地矿送审价进行结算,且提起工期延误反诉,主张要求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85万元。本案双方在法官组织下分别于2017年6月12日和2017年7月28日进行庭前调解,并于2017年8月9日、2017年8月31日进行两次开庭审理,目前没有新的进展。
截至2017年6月30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涉及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三)公司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受限资产主要为贷款提供质押和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的保证金等,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31日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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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抵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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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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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主要以质押收益权取得银行借款,这部分收益权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收益权主要指未来电厂售电、天然气公司售气、管道收费以及高速公路收费产生的收入,截至2016年12月末,发行人累计资产质押收益权取得借款总金额为1,841,609.00万元,占发行人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为27.95%,相关收益权质押不影响相关资产产生收益,行业资产负债率整体水平约为64.65%,发行人整体资产负债率仅为44.58%,质押相关收益权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影响较小。(四)开出保函、信用证
(1)开出保函
截至2016年12月末,下属子公司开出未到期保函如下:
开出保函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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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5年1月30日,宁波海运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金陵船厂签订了3艘49,500吨散货船建造合同。合同约定,在宁波海运支付第一至四期船款的同时,提供下一期经卖方确认的付款保函。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为宁波海运出具了9份付款保函,金额共计229,473,000.00元,其中2015年度共出具了6份付款保函,金额共计152,982,000.00元、2016年度共出具了3份付款保函,金额共计76,491,000.00元。根据付款保函约定,宁波海运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保函即行失效。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宁波海运出具的1份付款保函相关担保责任尚未履行完毕,担保金额共计25,497,000.00元。
(2)开出信用证
开出信用证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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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会计估计变更
2017年3月24日,宁波海运召开第七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宁波海运及其下属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宁波海运(新加坡)有限公司、宁波创新船务有限公司,宁波先锋船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及应收款项账龄分析法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宁波海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化建设统一规范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固定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及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账龄分析法计提比例进行调整,上述重新分类及调整将引起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无形资产摊销额及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额的变化。本次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做追溯调整。
以上会计估计变更对宁波海运未来的财务报表影响很小,预计将增加2017年度合并净利润2.64万元,增加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1.16万元。
2、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水利物资于2016年12月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合并浙江浙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并后浙江省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存续,浙江浙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注销,所有资产负债归浙江省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所有。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浙江浙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完成税务及工商注销。
3、利润分配情况
经2017年3月24日第七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海运股份2016年度拟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0.3元(含税),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预案尚需提交海运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2017年4月6日第二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浙能电力2016年度拟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2.3元(含税)。
上述预案尚需提交浙能电力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其他重大财务承诺事项
2015年11月5日,宁夏枣泉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签订《黄河取水权有偿转换协议》,根据协议宁夏枣泉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采取工程节水措施换取青铜峡河东灌区秦渠灌域254.6万立方米/年黄河地表水使用权,在厂区内净水用量不得超过216.4万立方米/年,期限为25年。
根据自治区水利厅批复的水泉转换可研报告,水权转换总费用为7,199.40万元,双方约定款项分为4期支付,第一期1,000.00万元于2015年11月底前支付,第二期2,000.00万元于2016年11月底前支付,第三期2,000.00万元于2017年6月底前支付,第四期2,199.4万元于2018年11月底前支付。截至2016年12月31日,宁夏枣泉共支付第一期1,000.00万元。
第五节本期募集资金运用
一、 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经发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在第二届一百七十一次董事会审议及发行人股东浙江省国资委于2017年7月12日出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能源集团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2月8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7]2267号”文核准,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50亿元的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采取分期发行。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其中基础发行规模为2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0亿元。
二、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本期债券成功发行将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本期债券的具体偿债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期债券拟偿还债务明细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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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实际到位时间和公司债务结构调整及资金使用需要,本着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尽可能节省公司利息费用的原则,在上述债务清单范围内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进行合理安排。
三、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管理安排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行人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偿债资金的归集
发行人应按债券还本付息的有关要求,在本期债券当期付息日前3个交易日、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日前3个交易日将还本付息的资金及时划付至偿债资金专户,以保证资金账户资金不少于债券当期还本付息金额。若债券当期付息日和/或本金兑付日前3个交易日,资金账户资金少于债券当期还本付息金额时,监管银行应立刻书面通知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敦促发行人立刻划拨足额资金。发行人应当在本期债券还本及/或付息日1个交易日前中午12点前将差额的全部足额即时划付至偿债资金专户。
(三)受托管理人监管方式
受托管理人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和监管银行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的检查与查询。
四、 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期债券如能成功发行且按上述计划运用募集资金,以2016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准,发行人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将从50.31%下降至44.09%,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将从49.69%上升至55.91%,公司的债务结构将得到优化。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水平维持在44.58%的水平。综合来看,本期债券的成功发行将缓解发行人短期偿债压力,同时发行人未来的资产负债水平依然会维持稳定,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二)对发行人财务成本的影响
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固定利率的公司债券,有利于锁定公司财务成本,避免贷款利率波动风险。
(三)对于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期债券如能成功发行且按上述计划运用募集资金,以2016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发行人的流动比率将从发行前的1.06提高至1.21,发行人的流动比率明显提高,流动资产对于流动负债的覆盖能力将得到提升,短期偿债能力进一步增强。
综上所述,本期债券的发行将使发行人在保持现有财务杠杆有效利用的同时,进一步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使公司更有能力面对市场的各种挑战,保持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增长,并进一步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五、 发行人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承诺
本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5年,规模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的人民币公司债券,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同时,本公司承诺: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开发板块,不用于购置土地。将建立募集资金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管理募集资金用途,确保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确保募集资金用于披露的用途。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三)浙江非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级报告;
(五)《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备查文件查阅时间、地点、联系人及电话
查阅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浙能大厦
联系人:黄勇杨
电话:0571-86669584
传真:0571-89938512
互联网网址:http://www.zjenergy.com.cn/jtww/
(二)牵头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人:李一峰、吴斌
电话:010-88027899
传真:010-88027190
互联网网址:www.htsec.com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二层
联系人:王崇赫
联系电话:010-85156322
传真:010-65608445
互联网网址:https://www.csc108.com/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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