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8-060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民事诉讼的情况
因公司与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控股”)之间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地块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未能推进,公司已经决定退出该项目合作并要求安远控股归还本金总额为11.6亿元的融资款。
因安远控股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还款计划。公司已经于近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经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已经于2018年4月19日预交了全部案件受理费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共十九名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被告。包括主债务人安远控股,合同当事人深圳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当事人及担保人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陈族远、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揭西县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君、陈雅卓、陈雅博、揭阳市龙颈水电厂、揭西县粗坑水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揭阳市北山水电厂、朱永河、揭阳市城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安丰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安远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京明洋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俊谋。
第三人:两项融资信计划的受托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二)相关诉讼请求
公司针对各被告提出如下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公司与安远控股、深圳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之间于2016年11月28日签署的《关于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合作协议书》。
2.判令主债务人安远控股立即归还融资款本金以及截止2018年3月21日的未付融资/借款利息和公司为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30692.0167万元,并以每日38.6667万元标准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的欠款利息至债务全部还清之日。
3.判令原告对被告安远控股和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原告对揭阳市龙颈水电厂、揭西县粗坑水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揭阳市北山水电厂出质的电费收益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对陈族远等六名自然人、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法人出质的六家企业法人的股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陈族远、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八被告对债务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纠纷的起因和相关具体担保措施
2016 年11 月28 日公司与安远控股、深圳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签订有《关于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安排,由安远控股和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项目更新改造开发手续的办理、项目开发主体及开发安排等事宜。公司向安远控股提供本金11.6亿元的融资,包括以8.6 亿元人民币收购《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并另行向安远控股提供一笔3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其他详情和债权的具体担保措施请见公司2018年3月23日公告《关于项目合作的进展公告》以及2018年3月31日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其他详情详见公司2018年3月31日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