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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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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有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2018-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洲际油气 公告编号:2018-018号

债券简称:16洲际01债券代码:123035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有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发行的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洲际01”),按照原定方案,公司应于2018年4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本金及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及原定本息兑付方案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及原定兑付和摘牌安排

1.债券名称: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洲际01

3.债券代码:123035

4.发行总额:7亿元

5.债券期限:2年期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7.50%

7.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等操作。

8.起息日:2016年4月29日

9.付息日: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4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2018年4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原定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面向合格投资者)》,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如下:

1.本次兑付的本金:7亿元

2.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7.5%

3.利息:每手“16洲际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00元(含税)

(三)原定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付息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25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4月26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4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4.摘牌日:2018年4月29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洲际01”持有人。

二、关于可能无法按原定方案兑付的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本公司应在本年度兑付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兑付资金尚在筹措中,本次债券偿付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洲际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四、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3层

联系人:王晓州

电话:010-51081800

传真:010-51081898

邮政编码:100020

(二)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43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孙艺烜

联系电话:010-59355967

邮编:10010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负责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