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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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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公告

2018-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ST上普 *ST沪普B 公告编号:临2018-013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5,122,404.4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海普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近12个月内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85,122,404.47元。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主要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雄飞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能源”)承揽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被反诉人):上海雄飞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反诉人):普天能源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7月4日签订《10t/h燃生物质锅炉及配套设备总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完成一套10t/h燃生物质锅炉及配套设备选型、工艺设计、采购、安装、报检及锅炉房总包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348万元。同日,双方签订《10t/h燃生物质锅炉及配套设备总包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以总包工程方式承建另外一套10t/h燃生物质锅炉及配套设备,合同价款人民币251.8万元,双方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10t/h燃生物质锅炉及配套设备总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原告诉称:因被告逾期付款导致项目停工,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以工程质量、合同违约等问题向法院提出反诉。

3、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价款人民币158.8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9,570.8元(自2016年10月28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15日,每逾期十天,按工程结算价409.24万元的0.1%计付违约金,权利主张至判决生效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反诉请求

(1)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5年7月4日签订《10t/h燃生物质锅炉及配套设备总包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恢复原状,并判令被反诉人返回反诉人已支付的合同款项人民币170万元;

(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24.54万元;

(3)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5、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及反诉案件均已开庭,尚在审理阶段。

(二)普天能源诉东莞三祐电机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普天能源

被告一:东莞三祐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月7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中南民族大学学生宿舍空气能热水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三方约定原告为项目主办人,负责标的项目的投资建设,被告二提供付款担保。合同书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中南民族大学南区学生宿舍楼共27栋,工程造价概算650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包括宿舍楼空气能热水工程、相关管理建设工程、使用末端建设工程等。

2012年7月30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投资人民币650万元参与被告二实施的“中南民族大学学生宿舍楼空气能热水供应项目”,并获取被告二该项目70%的收益,被告二应严格按照与中南民族大学签订的《BOT协议书》兑现全部权利和义务。

2012年底,中南民族大学对被告二的标的项目验收合格。2013年1月,被告一也对原告出具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标的项目已投入运营,但被告一、被告二均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

截止目前,被告二已支付原告260万元,尚欠775万元仍未付清。原告依据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向其催讨均未果。

3、原告诉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6月7日欠付的应付工程款项775万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上述欠付的款项而产生的违约金即所欠款项的千分之一;

(3)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485,000元;

(4)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阶段。

(三)上海普天诉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海翰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普天

被告一: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刘海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还款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归还货款本金人民币39,357,910元。上述《还款合同书》签订后,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及《保证合同》,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与被告一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仍未支付该等款项。

3、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9,357,91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拖欠上述货款本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计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暂计至提起诉讼之日,该违约金的金额已达到人民币15,107,096.44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

(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8年1月11日,被告欠原告本息37,007,009.38元,被告按协议履行直至欠款付清为止。

(四)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普天能源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共八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普天能源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先后签订了《宿迁京东分拣中心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上海大件仓监控系统项目合同》、《宿迁分拨中心监控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建设合同》《宿迁大件仓增租仓安装监控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杭州萧山大件仓新仓监控系统安装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杭州大件监控移机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杭州新仓监控项目合同》、《南京京东FDC监控系统装修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建设合同》、《南京京东分拣中心监控系统装修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建设合同》、《南京京东旧仓拆除施工项目工程施工建设合同》等合同,原告从被告方承包了上述合同约定的施工工程。承包上述工程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款。

3、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项目工程款共计1,106,252.6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应付款次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至的利息损失;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已开庭,尚在审理阶段。

(五)普天能源诉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普天能源

被告一: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系列的《厂房租赁合同》,且与被告二(原名为“上海普天智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系被告一的子公司)三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租赁原告位于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北路168号南厂房底层A区和B区、车位,租赁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合同到期后,两被告仅交付归还部分租赁物并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搬出租赁房屋及恢复原状,并至今仍将其多辆汽车停放在园区内。两被告拒不将存放车辆开走、租赁物恢复原状后返还,也拒不支付相应的租金和违约金,截至2017年9月30日两被告合计应付人民币1,047,811.18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原告诉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截至2017年9月30日(以判决之日实际计算日期为准)逾期租金暂计人民币1,015,410.18元;

(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租赁物恢复原状费用(32,401元);

(3)依法判令两被告腾清车辆;

(4)依法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阶段。

(六)上海骏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普天能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骏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普天能源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大卫世纪城2#地块泛光照明系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893,268元,原告诉称:其已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提供相应设备并完成了工程施工,且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将该工程交付于被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合同款项,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3、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893,26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81,410.09元(以合同总额70%的竣工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7年11月21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阶段。

(七)上海普天诉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普天

被告方: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合法获得被告为出票人、承兑人的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合法持有商业承兑汇票。但原告把上述票据交到银行后,发现被告账户没有资金无法承兑。约定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作为承兑人的上述票据未能兑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为避免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资金无法收回,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

3、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20,380,216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还清全部拖欠款项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阶段。

(八)自然人诉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十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关月廷等十名自然人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普天于2018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号),上海证监局认定上海普天存在违法事实。

3、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9,496,623.34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1 日

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ST上普 *ST沪普B 公告编号:临2018-014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4月19日,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普天”)获悉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二、与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有关的涉诉情况

公司于2018年3月6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临2018-008)。因公司与深圳直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原告方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三、相关说明

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涉及基本户,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但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力争尽快解决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