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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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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1.3 公司负责人应飞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炎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燕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 元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尽快消除该强调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作了专项说明,并积极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公司权益。现将该强调事项的相关情况及进展说明如下:

2016年4月,本公司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寄达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和《律师函》,函告称:“本公司为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等五家公司以及龚东升和张荣于2013年4月16日签署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为中建四局出具了《担保函》。因天津九策未能向中建四局清偿债务,为此,中建四局要求本公司依照《担保函》的承诺,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6月,中建四局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本公司严格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人民币543,643,917.53元[其中本金为452,648,337.21元,违约金为90,995,580.32元(计至天津九策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15年3月24日)]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7月,本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于2016年10月驳回公司请求。2016年11月,广州仲裁委员会决定恢复仲裁程序。

2016年12月18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7年9月22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宁波中百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6,525,027.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仲裁费3,551,300.00元。

目前,公司已于2018年3月20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院已于当日确认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中的“或有事项”和《宁波中百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广州中院尚未开庭审理本案,2018年,公司继续积极推进各项应对措施,后续公司将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宜。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7年度,本公司因诉讼事宜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及建议综合考虑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及相关营业外支出,致使本公司2017年度营业利润因上述非经常性损益因素而大幅下降。2018年,本公司继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消除该事项对公司的负面影响,若结果向好,相关事项将影响公司2018年审计的核算结果。

公司名称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2018年4月24日

公司代码:600857 公司简称:宁波中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