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4月24日

查看其他日期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3版)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86%的股份,并在公司董事会派有一名董事,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上述日常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中煤集团持有本公司1.86%的股份,并在公司董事会派有一名董事,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中煤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上述日常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五矿发展持有本公司0.08%的股份,并在公司董事会派有一名董事,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五矿发展,为本公司的关联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上述日常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关联公司的财务状况,均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对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的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4、预计2018年,公司与京能集团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211,100万元;与京煤集团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32,600万元;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2,000万元;与中煤集团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1,800万元;与五矿发展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130万元。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的定价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且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主要依据市场价,或按照协议价。

五、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是为了充分利用关联方的市场网络和渠道优势,减少采购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减少销售流通环节,拓展市场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上述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2015年12月,公司与北京金泰恒业燃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生活用煤供货协议》,2017年至 2019年,根据对生活用煤的实际需求数量,向北京金泰恒业燃料有限公司采购,定价方式均为参照提供的销售给第三方的合同价格。

2、2015年12月,公司与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材料配件销售协议》,2017年至 2019年根据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需求数量,向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销售价格参照公司的采购价格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双方协商确定。

3、2015年12月,公司与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火工品供货协议》,2017年至 2019年根据公司对乳化炸药、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品的实际需求数量,向京煤化工采购火工品,价格依据政府指导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4、2015年12月,公司与北京金泰恒业燃料有限公司坨里建材分公司签订《材料配件供货协议》,2017年至 2019年根据公司对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实际需求数量,向北京金泰恒业燃料有限公司坨里建材分公司采购,定价方式均为参照提供的销售给第三方的合同价格。

5、2015年12月,公司与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材料配件供货协议》、《设备供货协议》和《租赁物资大修协议》,2017年至 2019年根据公司对所需材料配件、设备以及材料设备修理的实际需求数量,向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材料配件、设备和维修的定价方式均为参照提供的销售给第三方的合同价格。

6、2015年12月,公司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河综合厂签订《材料配件供货协议》,2017年至 2019年根据公司对蓄电池等材料配件的实际需求数量,向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河综合厂采购,定价方式均为参照提供的销售给第三方的合同。

7、公司用于煤炭生产的50宗土地使用权系向京煤集团租赁取得。公司与京煤集团于2003年5月30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由本公司向京煤集团租赁位于房山区的22宗工业用地和位于门头沟区的21宗工业用地,有效期20年,每年租金为220.7万元。交易价格以中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等土地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之评估结果确定。根据该协议,公司一旦于本协议期满或展期后的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向京煤集团发出续租之书面通知,则在同等条件下该协议自动续期,续期的期限为20年。根据公司2007年12月18日与京煤集团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公司向京煤集团租赁位于铁路专用线两侧的7宗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有效期限为20年。

8、据北京市国资委《关于拨付201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京国资[2013]227号和[2015]92号文”)分别安排国有资本预算资金6000万元和10万元增加京煤集团国家资本金,分别用于支持公司加大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支持赵军维修电工首席技师工作室建设。该款项通过京煤集团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支付公司,委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期限一年。

9、2009年公司与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设备库房租赁合同》,承租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70万元。

10、公司采取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每年签订年度煤炭买卖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全年的供货计划,煤炭的销售价格均按市场价确定并结算。

11、公司煤炭出口业务目前由中煤集团及中煤股份代理,公司每年与中煤集团和中煤股份签订《煤炭出口委托代理合同》,确定出口的煤炭品种及数量,煤炭的销售价格根据国际煤炭市场价格确定。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出口煤炭的实际数量及销售价格分别向中煤集团和中煤股份支付总金额0.35%和0.65%的委托代理费。

12、公司采取与中国矿产在每年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全年的供货计划,煤炭的销售价格均按市场价格确定并结算。根据公司与中国矿产签订的煤炭出口代理协议约定,公司按出口价格的1%(收汇日汇率折人民币计算)向中国矿产支付委托出口代理费。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3日

附:关联方企业名录

附件:关联方企业名录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8-016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鄂尔多斯市昊华国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化工”)、北京昊华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鑫达”);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昊华鑫达4亿元人民币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截至2017年末,公司累计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为2亿元;本次公司为国泰化工4亿元人民币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截至2017年末,公司累计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 公司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会议以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鄂尔多斯市昊华国泰化工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昊华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分别为国泰化工4亿元授信和昊华鑫达4亿元授信提供为期一年的信用担保。上述担保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6%。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国泰化工成立于2011年11月11日,注册地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薛令光,目前注册资本80,00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国泰化工资产总额38.27亿元,负债总额为30.27亿元,所有者权益8亿元。

2、昊华鑫达成立于2003年2月24日,现注册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娄英杰,注册资本1,00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昊华鑫达资产总额2.72亿元,负债总额2.57亿元,所有者权益1,535.9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涉及的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被担保的国泰化工、昊华鑫达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意见

1、董事会意见:国泰化工和昊华鑫达为公司下属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授信,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本次授信将有利于昊华鑫达进一步扩大营销规模,满足国泰化工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扩大销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上述担保满足国泰化工和昊华鑫达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上述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侵犯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国泰化工和昊华鑫达的授信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发生的累计对外担保为人民币22,700.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2%。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全部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子公司昊华能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香港分行签订借款本金8,0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截至目前借款余额3,6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2,700.84万元,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反担保人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报表批准报出日止,担保合同正在执行中。

六、备查文件

1、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8-017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净资产无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规定企业应当按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根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规定,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的资产”、“持有待售的负债”项目;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在利润表新增“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要求,公司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将自2017年1月1日起与公司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 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净损益亦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董事会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 2018-018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昊华能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对所持MCM公司16.41%股份计提减值

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昊华能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对所持MC Mining Limited 16.41%股份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为了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资产现状,本着谨慎性原则,同意对2017年度公司对昊华能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部分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为14,951万元。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香港公司投资的MCM公司(原非洲煤业)本期因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减值迹象明显,主要表现在:

一是报告期内,MCM权属麦卡多项目缩减了开采规模,设计产能从1,260万吨/年降低到400万吨/年;商品煤产量从550万吨/年降低到179万吨/年;威乐煤矿开采计划从2020年延迟至2022年。

二是2017年上半年,MCM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收购新矿,公司未继续同比例增资,导致股权被动稀释至16.41%;由于定向增发成本较低,使得公司享有MCM公司的权益被动减少港币14,461万元(折合人民币12,594万元)。

三是由于南非政权更迭,预期兰特汇率走强,MCM公司主要以美元结算,汇率风险增加。

四是南非修订了公司宪章,给公司投资带来更大的风险。

二、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评估方法和金额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MC矿业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国融兴华咨报字[2018]第020009号),报告以2017年12月31日为分析基准日,根据净资产分析方法,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公司持有的MCM公司净资产价值所涉及的有关资产、负债进行了调查比较、审阅资料、综合因素分析等工作,对MCM公司在分析基准日的公允价值提供了价值分析意见:在分析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的分析结果为,MCM公司净资产分析价值为30,964.02万美元。

公司根据国融兴华中介机构出具的《价值分析报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香港公司享有MCM公司权益份额为5,07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154万元,比2017年末公司对MCM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值2,357万元。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出现减值时,还需将原来计入资本公积的被动稀释部分调至资产减值损失,因此,公司实际确认对MCM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人民币14,951万元。

三、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减少2017 年度公司净利润14,951万元,财务报表可以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审计委员会审议了《关于昊华能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对所持MC Mining Limited 16.41%股份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减少2017 年度公司净利润14,951万元,财务报表可以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监事会关于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整体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8-019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的要求,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如下:

注:煤炭销量中包含煤炭贸易量。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以上数据源自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供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可能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有差异。上述数据与内容并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的预测或保证,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该数据。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