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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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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4版)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附件3: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致: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二、已填妥及签署的回执,应于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或该日之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交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方式详见股东大会通知正文。

三、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有线”、“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江苏有线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现就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江苏有线2017年度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江苏有线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华泰联合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股票自2017年6月19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公告事项进展情况。由于公司预计无法在重组停牌后 2 个月内复牌,为了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于 8 月 19 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8 月19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且于 8 月 26 日、9 月 2 日、9 月 9 日、9 月 15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进展公告》。

2017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于 2017年 9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和文件。2017年 9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1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随即组织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并对《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和文件。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开始复牌。

五、持续督导延期

江苏有线的持续督导期应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但由于募投项目云媒体电视内容集成平台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江苏有线的持续督导延期,华泰联合证券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 雷 宁 敖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