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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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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8-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新凤鸣 股票代码:603225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

一、关于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公司聘请新世纪资信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新世纪资信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65.60亿元,高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四、公司的股利分配情况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和《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2017年4月18日上市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公司现行有关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累积可分配利润为正;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事项;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③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事项;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事项。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若同时符合上述(1)—(5)项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时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水平、公司经营盈利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的同时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安排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制定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公司制定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计划》(2017年-2019年),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坚持优先现金分红的原则。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可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修改,调整股东回报计划。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及股东回报计划的调整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计划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利润分配总额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暨上市前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暨上市前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暨上市前现金分红符合上市前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上市前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上市前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支出,继续投入公司生产经营,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

(五)上市后现金分红计划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施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于2017年4月上市后将根据《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计划》(2017年-2019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现金分红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6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15,652.00万元,不少于2017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五、重大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民用涤纶长丝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尤其是国内经济增速下降、全球经济复苏放缓及欧债危机影响,涤纶长丝行业的景气度自2011年四季度起逐步回落,进入了结构性的深度调整期,至2013年到达谷底,之后受行业短期供需影响有所波动,总体处于低位徘徊;2016年以来,行业供需格局得以改善,涤纶长丝行业景气度有所回升。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经营业绩波动与民用涤纶长丝行业发展状况基本一致。

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发生较大波动,我国的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则公司的经营业绩也可能会随着民用涤纶长丝行业的调整而出现下降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涤纶长丝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PTA、MEG,2017年PTA、MEG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4.70%、28.68%。在其他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2017年年度数据测算,PTA价格每变动1%,将影响公司毛利约10,025.03万元,占公司营业利润的比例为5.23%;MEG价格每变动1%,将影响公司毛利约5,256.12万元,占公司营业利润的比例为2.74%。如果PTA和MEG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公司的库存和采购管理、产品的市场价格调整不能有效降低或消化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纺织品出口的风险

涤纶长丝行业主要受下游纺织品行业的需求变化影响。近年来,国内纺织品市场需求和我国纺织品出口直接带动了涤纶长丝的消费。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5年和2016年我国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的零售额分别为13,484亿元和14,433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7.33%和7.04%;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2015年和2016年我国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金额为2,838.5亿美元和2,672.5亿美元。虽然我国纺织品市场需求规模较大且需求量保持增长,但我国纺织品的出口量仍然较大,纺织品的出口情况变化会对涤纶长丝行业造成重大影响。目前,欧美实体经济发展趋缓,全球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国际经济形势的波动将会影响我国纺织品出口,进而影响涤纶长丝行业。

(四)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95%、9.42%和12.95%,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提升,与民用涤纶长丝行业发展情况基本一致。涤纶长丝行业的景气度自2011年四季度起逐步回落,进入了结构性的深度调整期,至2013年到达谷底,之后受行业短期供需影响有所波动,总体处于低位徘徊。2016年以来,行业供需格局得以改善,涤纶长丝行业景气度有所回升,毛利率提高。虽然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逐步提升,但不排除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随着涤纶长丝行业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五)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涤纶长丝行业市场价格透明,产品价格主要受到石油价格波动影响,产品价格具有波动性。报告期内,随着行业景气度的回升,公司产品价格有所上涨。其中,POY单位售价从2015年的6,199.56元/吨上涨至2017年的7,429.09元/吨,涨幅为19.83%;FDY单位售价从2015年的6,950.51元/吨上涨至2017年的8,302.82元/吨,涨幅为19.46%;DTY单位售价从2015年的8,054.31元/吨上涨至2017年的9,619.26元/吨,涨幅为19.43%。虽然公司产品价格逐步回升,但产品价格波动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另外,未来产品价格存在因行业景气度回落出现下跌的风险,当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时,公司库存商品、原材料存在相应的减值风险。

(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为庄奎龙,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庄奎龙、屈凤琪和庄耀中。庄奎龙直接持有公司26.84%的股份,并通过恒聚投资、中聚投资间接控制公司33.00%的股份;屈凤琪为庄奎龙妻子,直接持有公司8.62%的股份;庄耀中为庄奎龙与屈凤琪之子,通过尚聚投资、诚聚投资间接控制公司4.48%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72.94%股份,虽然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中欣化纤年产28万吨改性纤维整合提升项目、年产4万吨差别化纤维柔性智能化生产试验项目、中维化纤锅炉超低排放节能改造项目和中石科技年产26万吨差别化纤维深加工技改项目四个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如下风险:

1、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国内外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产品价格、原材料供应和工艺技术水平等因素作出的。项目的顺利实施可以使公司产业优化升级、提升公司技术档次,调整产品结构,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延期实施、市场环境突变或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发生,将会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果带来较大影响。

2、项目进程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建设工期较长、工程质量要求较高,建设过程中,不能完全排除因组织管理不善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未能如期完成或投资突破预算等可能影响项目收益的风险存在。

3、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虽然,公司在项目选择时已进行了充分市场调研及可行性论证评估,项目均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本身具有的不确定因素,如果未来业务市场需求增长低于预期,或业务市场推广进展与公司预测产生偏差,有可能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八)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发行条款对未转股部分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

2、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水平、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情况较为复杂,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3、强制赎回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公司行使上述赎回权,赎回价格为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有可能低于投资者取得可转债的价格,从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4、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有助于公司扩大生产能力、增强盈利能力、提高抗风险能力。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6个月后,可转债持有人即可行使转股的权利;转股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虽然随着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建成、投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将在可转债存续期间逐步释放,但若可转债持有者在转股期内大量转股,本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由于股本和净资产的增加而降低,因此公司存在转股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此已经作出相关承诺,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可能产生摊薄的即期回报进行填补。

5、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本次可转债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6、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实施导致公司股本摊薄程度扩大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如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在同等规模的可转债进行转股的情况下,公司转股股份数量也将相应增加,将导致公司股本摊薄程度扩大。

7、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可转债存续期内,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者虽然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是否能够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六、2017年年报披露后仍符合发行条件

公司已于2018年2月12日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根据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9,659.49万元。本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后,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相关数据仍然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第一节 释 义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者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一、普通名词

二、专业术语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若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经公司2017年8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7年8月23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76号),核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二)本次发行概况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3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2,153万张。

3、面值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募集资金运用

(1)预计募集资金量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300.00万元。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3)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并不超过以下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予以解决。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发行条款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8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

2、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具体为: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8年5月4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8年11月5日至2024年4月25日止。

5、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23.74元,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6、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7、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8、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9、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0、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新世纪资信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并于2017年8月27日出具了《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17)010709),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新世纪资信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五)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65.60亿元,高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六)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⑤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⑥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担保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②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5)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6)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8)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6、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约束。

(七)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债向在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2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原A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1)公司原A股股东: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2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A股股东。(2)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2、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2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A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2.554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

(八)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可转债发行由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由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对认购金额不足21.53亿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之认购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金额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最大包销额为6.459亿元。

承销期: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4日。

(九)发行费用概算

注:上述费用仅为初步测算,以最终实际发生为准。

(十)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本次发行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1、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2、本次发行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挂牌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十一)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持有期的限制。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奎龙

住所: 浙江省桐乡市洲泉工业区德胜路888号

电话: 0573-88519631

传真: 0573-88519639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军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54047982

保荐代表人: 尹永君、金碧霞

项目协办人: 王佳伟

项目组其他成员: 岳腾飞、方诚

(三)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利国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经办律师 王冠、王凤

电话: 010-88004488

传真: 010-6609001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郑启华

住所: 杭州市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

电话: 0571-88216888

传真: 0571-88216999

签字注册会计师: 程志刚、郑俭、张林

(五)评级机构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荣恩

签字评估师 刘云、周文哲

住所 上海市汉口路398号华盛大厦14楼

电话 021-63501349

传真 021-63500872

(六)收款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树街支行

户名: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0200291409200028601

(七)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 021-68808888

传真: 021-68804868

(八)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电话: 021-38874800

传真: 021-58754185

第二节 主要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84,280.00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下转47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桐乡市洲泉工业区德胜路888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二零一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