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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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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0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8]174号《关于核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董巍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000,000.00元,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确定为110,000,000.00元,非公开股份数量为10,367,577.00普通股(A股),发行价10.61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1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0,00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和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于2018年4月20日签署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同日,募集资金已到账。《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其对应募集资金项目截至2018年4月23日的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用于置换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垫付的购买光裕股份95.7123%股份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交易费用。公司申请支付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资金用途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2.签署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财务顾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财务顾问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财务顾问的调查与查询。财务顾问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财务顾问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辉、陈家伟、王睿洁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财务顾问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财务顾问。

6.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财务顾问,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财务顾问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财务顾问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财务顾问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财务顾问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经协商,公司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以人民币向开户银行支付监管费:

账户监管费为人民币伍佰元整,由公司在本协议签署10日内一次性向开户银行支付。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