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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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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8-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兰州民百 编号:临2018-031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意向性约定,具体合作项目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有关合作安排将以双方签订的专项协议为准。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协议的签订对公司2018年度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 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 称: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银行”或“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422085P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向阳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注册资本:512612.7451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年08月10日

营业期限:2048年08月10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提供保管箱;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的签署

2018 年 4 月 23 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或“甲方”)与兰州银行在兰州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三)签订协议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系双方合作的意向性约定,具体合作事项尚需双方进一步商议确定,有关合作安排将以双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 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的背景与目标

为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以深化合作、共同发展为目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合作。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沟通、讨论达成以下共识,并签订本协议。

(二)合作原则

双方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及相关行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长期稳定、共同发展、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银企间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三)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双方一致同意建立长期合约伙伴关系,甲方视乙方为重要长期合作伙伴,乙方将甲方视为重要的客户,全力支持甲方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甲方提供优质和优惠的金融服务和支持。

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为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的主办银行之一,乙方向甲方及关联公司提供10亿元综合授信服务,双方还将在资金管理服务、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咨询顾问服务、个人银行业务及旅游合作等方面开展合作。

(四)合作机制

1.建立信息互通制度。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财经动态、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预测等方面的咨询和信息,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政策法规体制变动等方面的资讯和信息。

2.建立高层互访机制。甲乙双方每年至少有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的互访,就双方的合作进行回顾、沟通、协商,以维护双方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3.相互指定牵头机构。负责双方合作事宜的日常协调、传达、部署、汇总、反馈和跟踪等。

(五)合作方式及期限

1.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战略合作框架性协议,双方在开展具体业务合作时,在本协议的主导下,另行商洽签订具体合约协议。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协议到期自动失效。若协议到期后双方仍需继续合作,应当重新签订本协议。

三、 签订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将有助于公司与兰州银行建立稳定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为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提供金融支持、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8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 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协议双方的意向性约定,双方在具体项目合作过程中,将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指导,签署具体项目合作协议。

公司将根据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