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4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魏建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凤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卢彩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2018年3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较2017年12月31日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列示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1.2 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期间合并利润表较去年同期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列示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1.3 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期间合并现金流量表较去年同期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列示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会计政策变更

3.5.1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合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施行。

2.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3.5.2 主要内容及对本集团的影响

1.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与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改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恰当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后续计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在处置时不能转入当期损益;

(4)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财政部要求,作为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本公司于2018年初执行上述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变更相应会计政策。根据衔接规定,企业无需调整前期比较报表数据,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施行日所在年度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因此,公司于2018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2018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7年比较报表数据。

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主要影响如下:

(1)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原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具体影响为:

人民币元

(2)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将“应收票据”金额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具体影响为:

人民币元

(3)本公司原列报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具体影响为:

人民币元

2. 收入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与影响

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要求,作为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本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变更相应会计政策。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上述新收入准则实施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主要影响如下:

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免费保养服务应承担的金额原列报于“销售费用”,依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免费保养服务是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一项单独服务,企业提供的此项额外服务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为:

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建军

日期 2018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8-01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4月24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魏建军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1633证券简称:长城汽车公告编号:2018-01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4月24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1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8-015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集团损益总额、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合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已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施行。

2、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已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主要内容及对本集团的影响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与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改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恰当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后续计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在处置时不能转入当期损益;

4、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财政部要求,作为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本公司于2018年初执行上述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变更相应会计政策。根据衔接规定,企业无需调整前期比较报表数据,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施行日所在年度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因此,公司于2018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2018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7年比较报表数据。

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主要影响如下:

1、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原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具体影响为:

人民币元

2、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将“应收票据”金额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具体影响为:

人民币元

3、本公司原列报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具体影响为:

人民币元

(二)收入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与影响

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 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 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要求,作为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本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变更相应会计政策。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上述新收入准则实施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主要影响如下:

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免费保养服务应承担的金额原列报于“销售费用”,依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免费保养服务是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一项单独服务,企业提供的此项额外服务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为:

人民币元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4日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1633 公司简称:长城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