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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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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单银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琼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曾霞芸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1:2017年,公司因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0送1转2)方案,公司股本发生变化,上表中上年初至报告期末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已做相应调减。

注2:年初至报告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36.31万元,主要系一季度收款较上年同期数增加所致。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7年11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8年1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目前处于反馈阶段,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银木

日期 2018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8-036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

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供各位投资者参阅。

一、 主要经营情况

单位:元

房地产开发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注:1、房产开发业务的“新签合同额”是指公司房地产销售签约合同额。

2、以上数据为阶段统计数据,未经审计,可能与定期报告披露数据存在差异,仅供参考。

二、 已签订尚未执行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东旭置业钢结构住宅项目合同定金,但因拆迁问题尚未完全解决,项目尚未启动。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8-037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可转债申请借文件反馈

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66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8-038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科学规范公司经营,使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现因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根据《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663号)要求,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相应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公告如下:

除下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单银木等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上证公函【2013】0426号)及《关于对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兼总裁单银木、董事会秘书陈瑞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函【2013】1194号)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1、2013年6月监管关注函

(1)事件具体情况

2013年6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单银木等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上证公函【2013】0426号),该函指出,因公司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5,480,372元,公司未在2013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于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了分析,对于涉及诉讼、纠纷等出现减值迹象的项目对应的资产,管理层结合法务、合约等部门以及律师的意见对期末账面价值及减值准备进行了测试并认定。在此基础上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预测,2012年末公司预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600-4,000万。2013年4月10日,公司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公司与武汉香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09】浙杭民初字第12号),遵循谨慎性原则,结合一审判决与原减值测试的相关证据,对该案涉及的资产账面价值及减值准备进行了分析、测试并认定,将该案一审判决结果与公司账面之间的差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同时公司经过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资产的再次测试,对公司与南通海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项目按一审判决结果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受这三个事项会计处理调整的影响,公司2012年利润由盈利转变为亏损11,548.04万元。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发布2012年度业绩预告,并于2013年4月25日公告年报。

(2)整改措施

事后,公司进一步加强了会计报告编制过程的审核工作,提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努力提高财务及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同时,公司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加强公司信息披露责任意识,确保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2013年8月监管关注函

(1)事件具体情况

2013年8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兼总裁单银木、董事会秘书陈瑞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函【2013】1194号),该函指出,因2012年1月13日至2013年1月9日期间,公司发生多起诉讼,12个月内累计涉案金额超过了公司净资产的10%,但公司未就相关诉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公司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的规定认为,对于重大诉讼,如果单个诉讼金额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应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披露义务;对于单个诉讼金额未达到净资产10%以上标准的,按照以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为节点,累计计算诉讼金额,按照单项诉讼的财务影响,根据财务谨慎性原则,在年度报告重要事项或财务报表附注九、或有事项中进行披露,已经在临时公告或者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2013年4月年报披露后,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对《股票上市规则》条款理解有偏差且遗漏部分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事项(三河天久、包头国瑞、大同齿轮、新疆天盛、凯德房产),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讨论并于2013年7月3日以年报补充公告的形式较为详细地披露了2012年度报告中已经披露的和遗漏的诉讼事项。

(2)整改措施

公司分别于2007年及2008年下发杭萧集团总字(2007)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保密制度的通知》及杭萧(集团)总字(2008)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信息申报责任制的通知》,对诉讼涉及的信息报告义务人、金额限定、申报节点均有规定。公司经过自查发现未就上述相关诉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13年7月3日发布了补充公告,对相关诉讼做了补充披露。针对此次诉讼披露存在的问题,公司再次重申上述通知的文件要求,进一步修订《拟诉项目评审》流程,要求公司法务部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建立明确的诉讼台账,及时、定期、报告最新的诉讼情况,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知识培训并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避免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五年内(2013年至今)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通过落实上述各项整改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加深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认识,提高了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开展信息归集及披露的意识和能力,此外,公司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使公司的规范运作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公司代码:600477 公司简称:杭萧钢构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