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4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朱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滟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雄飞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项目

应收票据较期初减少60.71%,主要原因是本期承兑了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预付款项较期初增加42.23%,主要原因是本期工程预付款增加。

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减少46.71%,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回已到期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短期借款较期初增加47.74%,主要原因是本期归还到期的定向债等增加了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较期初增加134.77%,主要原因是本期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增加。

应交税费较期初减少43.78%,主要原因是支付了上年度计提的税费。

应付利息较期初减少81.39%,主要原因是本期支付了前期计提的债券利息。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期初增加40.88%,主要原因是增加了1年内到期的公司债券。

应付债券较期初减少100%,主要原因是将1年内到期的公司债券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少数股东权益较期初增加66.95%,主要原因是本期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投入增加。

2.利润表项目

税金及附加同比减少37.29%,主要原因是本期不再计提预交的营业税。

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加134.48%,主要原因是本期计提应收款坏账准备增加。

投资收益同比减少560.62%,主要原因是本期注销孙公司确认的投资损失。

其他收益同比增加100%,主要原因是由于会计政策的变更,本期将政府补助列入其他收益。

营业外支出同比减少73.60%,主要原因是本期确认的损失减少。

少数股东损益同比增加133.21%,主要原因是本期控股子公司盈利增加。

3.现金流量项目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67.10%,主要原因是本期提供工程施工服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幅较大。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67.36%,主要原因是本期在建工程项目投入增加。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同比增加54.79%,主要原因是本期经营活动及筹资活动收到的款项同比增幅较大。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与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8年4月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公司诉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豫民初14号)

①宛达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343,406,547.75元,并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②宛达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2,386,829元并支付利息50万元;

③博源集团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④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⑤驳回宛达昕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9,602.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4,602.77元。由公司负担36,336.77元,宛达昕公司负担1,928,266元。反诉费用394,746.03元,由宛达昕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2)宛达昕公司诉公司、中国建行增城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豫民初43号)

驳回宛达昕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3,932元,保全费15,000元,合计818,932元,由宛达昕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详见2018年4月4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的公告》。

2.保荐代表人变更

2018年4月16日,公司收到公司的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发来的《关于更换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申万宏源证券原指派的保荐代表人闫宝峰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了更好地履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申万宏源证券决定指派梁葳女士接替闫宝峰先生担任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变更后,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陈辉先生和梁葳女士,持续督导期至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为止。详见2018年4月18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更换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3.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1)公司承接的北江(乌石至三水河口)航道扩能升级项目飞来峡枢纽二、三线船闸段施工项目,合同金额158,122.65万元,合同工期41个月。该工程正在施工当中。

(2)公司承接的北江(韶关至乌石)航道扩能升级工程孟洲坝枢纽二线船闸工程施工项目,合同金额97,890.64万元,合同工期41个月。该工程正在施工当中。

(3)公司投资建设的“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PPP项目”,投融资总金额195,600.00万元,工程施工总承包金额271,914.62万元,该工程正在施工当中。

(4)公司与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一期)”,投资估算总额为280,625.81万元,建设工程费用168,618.64万元,该工程正在施工当中;公司与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72,591.17万元,工程费用52,857.60万元,该项目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

(5)公司承接的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二号线工程,公司负责的工程内容金额为273,401.3718万元,该工程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

4.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正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进行中。

5.清洁能源发电业务情况

公司清洁能源投产发电项目正常运营。报告期末,公司已投产发电的清洁能源项目总装机769.83MW。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投资建设的广东韶关乳源大布风电项目一期(49.5MW)已投产发电28MW;新疆阿克苏阿瓦提光伏发电项目一期(30MW)、二期(20MW),甘肃金塔县光伏发电项目二期(80MW)和甘肃金塔县光伏扶贫发电项目(5MW)已建成,尚未投产发电。投资建设的广东韶关乳源大布风电项目二期(120MW),山东省滨州市沾化滨海风电项目一期(85MW)正在建设当中;新疆布尔津风力发电项目三期(49.5MW),新疆托里县粤通能源禾角克风电项目一期(49.5MW)、二期(49.5MW),新疆哈密十三间房风电项目一期(50MW)等正在做投资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 水 电 公告编号:定2018-002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