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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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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69 证券简称:金溢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6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罗瑞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厚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聂磊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截止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的原因说明

2、利润表项目变动的原因说明

3、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的原因说明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总额 64,353.6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 8,905.12 万元(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5,448.48 万元。

经公司2017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佛山金溢科技有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使用总额度不超过 2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总额度不超过 2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银行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所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及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上述额度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已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和以七天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金额合计为4亿元。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8,633.71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7,712.53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截至目前,公司正按决策及相关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2017年6月5日,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启动募投项目“补充运营资金”项目实施,将该项目相关的5,041.88万元募集资金转至公司开立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的一般账户。截至2017年9月28日,剩余利息收入合计11,769.98元已全部转入上述账户。目前“补充运营资金”项目专户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2018年3月22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项目募集资金专户(金溢科技699569329)的注销手续。其余募投项目佛山智能交通射频识别与电子支付产品生产基地项目、深圳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目前正处在建设期。

2、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诉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专利侵权案于2017年7月20日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9月28日开庭审理,公司要求聚利科技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 201010105622.2,专利名称为“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的发明专利的一切行为,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已制造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1 亿元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鉴于本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83,600.00元由公司负担,该两项费用已在2017年度入账,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就二审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