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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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8-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8-045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18年4月24日(星期四)下午2: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8 年4月23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4月24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4月17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出席具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31人,代表股份2,033,508,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4.81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026,648,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62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25人,代表股份6,860,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184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9、会议地点:江苏海门市上海路899号中南大厦2006会议室。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8年4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1、 关于对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033,440,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67%;反对:6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92,17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3401%;反对:6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尚世鸣,邓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