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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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59 证券简称:三特索道 公告编号:2018-25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下午15:0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2018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15:00——2018年4月25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1号光谷软件园D1栋一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20日(周五)。

6.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胜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736,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3%。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461,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74%。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38,736,0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信托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8,736,0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鲁黎、施汉锋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26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律意(2018)第【136】号

致: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年4月10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和《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信托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25日下午15:00时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1号D1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胜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2018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15:00——2018年4月25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8,736,0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9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461,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表: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律师:

蔡学恩 鲁黎

律师:

施汉锋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