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南京市环境
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5证券简称:南京熊猫公告编号:临2018-017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南京市环境
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三级全资子公司南京华格电汽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格塑业”),收到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南京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字【2018】5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7年5月18日,南京市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华格塑业喷漆循环废水处理设施正在改造,更换下来的约20公斤废活性炭露天堆放,部分散落于周围空地、草丛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南京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华格塑业进行了陈述申辩,恳请减免处罚。南京市环保局审议后不予采纳。
南京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鉴于华格塑业已改正,“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命令执行完毕。华格塑业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南京市行政罚款缴款通知书》,到南京市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
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及华格塑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要求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公告。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