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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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6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第1-8项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9项议案经公司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8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4、5、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凡符合上述资格的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出席者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可复印)(格式见附件)、受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还需持公司法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办理;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21-60890800)。

2、登记时间:2018年5月25日(9:30-15:00)。

3、登记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720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 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2、 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 出席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凭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或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参加会议。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除凭以上所需资料外还应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参加会议。

5、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720号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1403

传真:021-60890800

电话:021-60890892(直线)

联系人:梁霞

收件人:董事会办公室(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特此公告。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三、保荐工作概述

四、其他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海利生物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海利生物能够积极配合尽职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海利生物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有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利生物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海利生物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海利生物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海利生物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10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6.81元,募集资金总额47,67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875.615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794.3843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5月11日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审验,出具了XYZH/2014SHA1035-9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76,437,117.22元,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净额为26,180,247.49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67,686,973.27元。海通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严格要求海利生物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肖 婕 周晓雷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10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00万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签署的《持续督导协议》,持续督导期间为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一、保荐机构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起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审阅了海利生物2017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减持股份计划、收到政府补助等公告,并对海利生物2017年年报工作进行了督导。

通过对海利生物三会文件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人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上市公司不存在《保荐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

肖 婕 周晓雷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