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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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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平安大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一级市场申赎代码为“510591”。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由于本基金于2018年4月2日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故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由300万份调整为40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2)申购的原则

1)“份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2)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申请一定成功。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本基金上述申购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由于本基金于2018年4月2日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故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由300万份调整为4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2)赎回的原则

1)“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基金销售机构受理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大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大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143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