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18-029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间任一时点的最高委托理财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2亿元,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述内容详见于2018年4月24日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近期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办理了投资理财业务,金额为17,000万元人民币。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产品本次到期赎回的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签署产品协议,使用17,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具体详见《春风动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该理财产品已于2018年04月24日到期赎回,公司收回本金共17,000万元,共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424.49万元。本次赎回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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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产品协议,使用17,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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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1、公司已对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及其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2、公司与中信证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严格遵循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本次公司所选择的理财产品均为保本保证收益型产品,其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2、公司制定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理财产品的购买事宜有效开展及规范运行,确保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闲置募集资金安全。
3、公司财务部门将与证券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日常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计 划不受影响以及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六、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总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9,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含本次)。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26日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309 号文件核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动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3,333.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63元,募集资金45,433.424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649.056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0,784.3676万元。该等股票已于2017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对春风动力2017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针对春风动力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春风动力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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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春风动力201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的相关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年度报告等公告。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春风动力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3、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事责任;
6、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7、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刘 平 邓建勇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