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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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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多吉罗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光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炳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与瑞云集团的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

2013年12月30日,公司与四川省瑞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云集团”)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瑞云集团于2018年3月31日前分期偿还欠付公司委托经营收益款17,927,819.60元,但自2015年3月开始瑞云集团未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款项。因此,公司作为原告,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瑞云集团(被告),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诉讼标的金额共计3,915.46万元,即本金2,536.48万元(包括2014年以后未确认委托经营收益)、利息1,338.48万元、诉讼代理费40万元、诉前保全费0.5万元。

2017年11月14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瑞云集团于叛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天路返还欠款17,932,630.06万元;瑞云集团于叛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天路支付利息损失1,080,502.3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825.00元、律师费305,997.00元;驳回西藏天路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双方均对以上判决结果不服,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2017〕藏民终7号),判决:瑞云集团向西藏天路支付投资收益款1,925.20万元;瑞云集团向西藏天路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325,967.32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下一步,公司将持续跟踪判决执行情况,加大应收债权催收力度,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2)向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公司作为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九公司”)的参股股东,根据长九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长九公司增资扩股事宜的议案》,报告期内公司向长九公司同比例增资2,439.74万元。因长九公司两家股东未能按时同比例增资,根据长九公司向各股东发来的《关于请求认购公司资本金的函》,公司与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认购了应由上述两家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公司认购金额为1,266.52万元。完成本次增资及认购后,长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18,5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由10%增加至11.07%。

3.3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多吉罗布

日期 2018年4月27日

股票简称:西藏天路 股票代码:600326 公告编号:临2018—10号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季度新签施工

合同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第一季度,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路”)新签施工合同1项,合同总额52,939,064.00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7日

公司代码:600326 公司简称:西藏天路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