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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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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85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的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四)激励计划的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

(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安排,说明成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三)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是否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如需要,应当说明报批程序,并承诺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批准进展及批准结果。

(四)披露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说明将由独立董事向所有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五)披露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程序或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程序。具体程序由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自身情况设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并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作为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对授予的13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按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34.82元(假设按4月26日市场价格测算,实际以授予当日市场价格为准),授予价格18.87元,确认总费用2,169.20万元,前述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内按年度分摊。假设授予日为2018年5月31日,预计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

特此公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183 证券简称:建研院 公告编号:2018-023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7年度实现可供分配利润33,454,393.69元(母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33,768,378.28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合理统筹公司未来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公司近年业绩情况以及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情况,计划的2017年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88,000,000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9,8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35,2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3,200,000股。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在2018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全体出席董事同意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是在合理统筹公司未来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并结合公司近年业绩情况以及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情况下作出的方案。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是在合理统筹公司未来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并结合公司近年业绩情况以及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情况下作出的方案。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特别风险提示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 4 月 27 日

证券代码:603183 证券简称:建研院 公告编号:2018-024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11日下发的《关于核准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87号),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研院”)于2017年8月公开发行新股2,200万股,发行价格为13.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8,320,000.00元。所募集资金款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承销保荐费26,415,094.34元后于2017年8月30日分别汇入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298,32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38,396,226.3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59,923,773.6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17]B126号验资报告。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合计103,592,249.48元,本年内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1:2017年10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项目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中的55,897,967.36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详见公司公告:2017-012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项目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公告)。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上述资金中的55,000,000.00元转出到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剩余897,967.36元暂存募集资金账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到由全资子公司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建的募集项目,分别与相关银行另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执行。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在各监管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将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款项分别汇入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其中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开立的监管账户宁波银行苏州分行(75010122001042129)汇入21,981,131.66元,其中包含发行费用11,981,131.66元以及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10,000,000.00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发行费用已全部支付完毕,其中通过宁波银行苏州分行(75010122001042129)账户支付8,833,372.50元,其余3,147,759.16元通过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支付,募集资金账户相应部分暂存尚未转出。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2017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其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项目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中的55,897,967.36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保荐机构、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未发生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部分自有资金以及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以及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7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任何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建研院董事会编制的《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建研院2017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建研院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1.公司未公开披露过募投项目截至2017年末的承诺投入金额。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尚处建设期,故不适用于测算效益。

3.“年加工1000万平方米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等项目”本年投入金额中包含55,897,967.36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证券代码:603183 证券简称:建研院 公告编号:2018-025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

(1)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政府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3)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财政部对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前后对比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制定、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变更日期

按上述文件所述日期进行调整,涉及2017年的同时对2017年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仅需调整了财务报表列示科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对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 4 月 27 日

证券代码:603183 证券简称:建研院 公告编号:2018-026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8年年度审计工作,并授权管理层按市场价格洽谈确定审计报酬。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从事证券业务相关资格,已多年为公司提供了审计服务,并且在以往审计过程中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体现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公证天业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 4 月 27 日

证券代码:603183 证券简称:建研院 公告编号:2018-027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18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苏州市滨河路1979号北一楼大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8日

至2018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 《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8、9、10、1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7、8、9、10、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时间:2018年5月17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

2. 登记地点: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1979号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 联系电话:0512-68286356;传真:0512-68273924

4. 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待会会议的,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法人单位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者传真方式(以2018年5月17日16点30分之前收到为准)进行登记,并注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六、 其他事项

1、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 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