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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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8-036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止2017 年 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22,426,8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3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2,672,806.40元,公司2017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22,426,8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5月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5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5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 年4月25日至登记日: 2018年5 月 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 本次分红派息后,公司总股本相比2017年度末没有发生变化,为422,426,880股,摊薄2017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18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新疆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翟新超

咨询电话:0997-2530396

传真电话:0997-2530396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8-037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18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被立案调查后,公司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于2018年3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未受事件影响,经营情况正常。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在证监会结论性决定给出之前,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