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编号:临2018-034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的
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在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能否获得上述核准通过,以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7月24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7年8月4日确认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他相关公告,后于2018年1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07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逐项落实;并分别于2018年4月5日及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等公告。公司股票于2018年4月9日复牌。
目前相关资产重组工作仍在有序推进中。后续,公司将督促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待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的各项提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的《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已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有关风险因素以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公司相关信息均以指定披露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8-035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调解达成和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的金额:5,881,916.00元;
● 本案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闽02民终734号),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95)、《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107))进行了调解。
相关案件情况如下:
上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改判驳回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改判驳回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其承建的火炬(翔安)厦华电子工业园食堂工程、生产调度楼、整机装备厂房工程、产品齐套厂房、包装厂房、轻型注塑厂房工程的所有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并向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付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09年6月17日起按1000元/天计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改判驳回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但应增加对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的处罚措施;2、请求对工程余款中应扣除冠捷公司支出的代维费用536218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诉讼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方确认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应向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余款总额为5881916元。
(二)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4月21日前向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380000元。
(三)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收到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380000元工程款后二十日内,配合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接收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保存的案涉工程【即火炬(翔安)厦华电子工业园食堂工程、生产调度楼、整机装备厂房工程、产品齐套厂房、包装厂房、轻型注塑厂房工程】的相关资料。在前述工程产权办理过程中,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应协助进行必要的盖章工作。
(四)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案涉工程完成产权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款项501916元。
(五)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各自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9948元,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316元,由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6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7元,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29元,由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58元。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已于2018年3月30日生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结果对公司2018年度以及未来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民事调解书判决,公司需承担受理费合计44,290.00元,并计入厦华公司2018年度损失。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