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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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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42版)

2018-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2版)

本集团各项业务的收入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并满足各项经营活动的特定收入确认标准时予以确认。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信托产品管理费收入包括本集团从事信托业务而收取的信托报酬等。本集团作为信托业务受托人取得的信托报酬,在相关服务已经提供且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收取的金额可以可靠计量时确认为收入。

证券、期货代理买卖佣金收入于所提供的服务完成时予以确认。证券承销、保荐业务收入主要在证券承销项目已完成时确认。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确认为收入。

基金管理费收入包括本集团管理旗下各证券投资基金而取得的固定费率管理费收入,以及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而取得的固定费率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在满足收入确认原则和管理费计提条件的前提下,管理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数和年费率计算。

基金销售收入主要为本集团因销售和购回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除外)的基金份额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的资产份额而实际收取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以及作为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的销售机构而实际收取的销售服务费等。

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分别按认购金额、申购金额、赎回金额和转换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于交易确认日按收费全额扣除归属代销机构部分后的净额确认。

销售服务费按适用基金的基金合同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基数和年费率计算,由本集团按月从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收取,按收费全额扣除归属代销机构部分后的净额确认。

货币经纪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于所提供的服务完成时予以确认。

2、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

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为从事高速公路通行所取得的收入,于所提供的服务完成时予以确认。

3、渠道居间服务费收入

渠道居间服务费收入包括为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居间服务,为个人投资者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在相关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4、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都按存出资金或让渡资金的使用权的时间及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本集团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并且包括所有归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费用、交易成本及溢价或折价等,但不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5、销售商品收入

本集团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商品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效控制,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确认为收入的实现。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

6、其他收入

本集团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否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本集团以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十四)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调整商誉,或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均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十五)信托报酬确认原则和方法

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确认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受托人报酬。

二、或有事项说明

报告期末,公司无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事项。

三、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需披露的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四、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一)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1、信用资产风险分类情况

本公司报告期的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如下:

表6.4.1.1金额单位:万元

注:以上资产数据未包括货币资金等非风险资产。

2、资产损失准备情况

本公司报告期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如下:

表6.4.1.2金额单位:万元

3、投资情况

本公司报告期自营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如下:

表6.4.1.3金额单位:万元

4、前五名自营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情况

本公司报告期的前五名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表6.4.1.4金额单位:万元

5、前五名自营贷款情况

本公司报告期的无自营贷款。

6、表外业务情况

本公司报告期的表外业务情况如下:

表6.4.1.6

7、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表6.4.1.7金额单位:万元

(二)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1、信托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4.2.1金额单位:万元

(1) 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期初数、期末数

表6.4.2.1.1金额单位:万元

(2) 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期初数、期末数

表6.4.2.1.2金额单位:万元

2、本年度信托项目清算情况

(1)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

表6.4.2.2.1金额单位:万元

(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

表6.4.2.2.2金额单位:万元

(3)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

表6.4.2.2.3金额单位:万元

3、本年度新增信托项目情况

表6.4.2.3金额单位:万元

4、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情况

公司在传统业务稳健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创新与特色业务,具体包括:

(1)保险金信托业务实现财富传承、财富管理与保险完美的嫁接

具体模式为平安人寿投保人和我司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以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并指定平安信托(代表拟成立的保险金信托)为人寿保险合同项下唯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发生投保人身故理赔时,平安人寿将身故保险金交付于平安信托,由平安信托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或终止时将信托利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2017年,平安信托保险金信托业务规模达20.5亿,签约客户数接近整个市场保险金信托行业过去三年的两倍。

(2)推出“中国平安公益信托产品平台”,服务社会公益

自2002年开始受托管理中国第一只公益类信托之后,平安信托在公益慈善领域坚持耕耘。由平安信托搭建的“中国平安公益信托产品平台”是国内首个以服务公益慈善实践为目标的信托产品平台。平台通过发挥信托在财产隔离、资产配置和专业运作方面的独特优势,将基金会与信托公司,委托人与受益人,金融行为与慈善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在“金融+公益”的模式下以企业化的运营模式和商业化的运作手段经营慈善,助力精准扶贫,同时号召更多个人、企业、公益机构等参与进来,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崇德向善的风气。

(3)搭建信托风控系统平台,覆盖业务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

搭建信托智能风控系统平台,以实现覆盖信托投融资业务端到端全生命周期管控,包括项目立项、尽调与决策、监管报备、合同用印、放款、客户评级等审批流程管理,以及押品信息管理、投后业务的监控管理以及多维度的统计查询等功能。项目构建了利用大数据技术的全方位风控体系,利用集团大数据、万得资讯、财汇资讯数据以及系统历史数据,建立风险决策引擎,构建从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等集“防控避处”为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最终实现风险管理的风险衡量、风险分析、风险绩效评估、信息披露、合规检视等全面风险管控支持。

(4)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金融创新实践

推动在投资端风控平台对接集团企业征信平台,利用资产端大数据分析成果,为投资风险评估部门提供投资项目和交易对手相关风险控制信息,如行业舆情评分、企业舆情新闻、外部评级下调、公司财务信号、行业及地区风险指数等,使得风控工作更高效、更精准;在募集端应用大数据平台技术,分析客户行为数据,通过智能资产配置出具客户化的资产配置建议,比如对风险偏好较高的客户重点配置PE类、股票二级市场类产品,对风险偏好较低的客户重点配置固定收益类、债券投资类产品,以智能的资产配置功能助力客户经理销售工作。该功能可以提升客户经理资产配置能力,有效促进销售成交率提升。

5、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

本公司作为信托项目的受托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等文件的约定,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地管理信托财产,严格履行受托人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公平、公正地处置信托财产。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一)关联方交易

本公司报告期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如下:

表6.5.1

(二)关联交易方

报告期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表6.5.2金额单位:万元

(三)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1、固有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表6.5.3.1金额单位:万元

注: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平安集团公司”支付2,721万元咨询费。报告期末,本公司应收“平安集团公司”款项86.78万元,应付“平安集团公司”款项2.83万元。

2、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表6.5.3.2金额单位:万元

3、固有与信托财产之间交易情况

表6.5.3.3金额单位:万元

4、信托项目之间交易情况

表6.5.3.4金额单位:万元

(四)报告期,无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事项以及无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事项。

六、会计制度的披露

公司固有业务自2007年起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公司信托业务自2009年起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6年颁布)。

第七节 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报告期本公司实现净利润390,664.36万元,期初未分配利润为709,694.63万元,提取盈余公积39,066.44万元,提取一般风险准备24,595.07万元,对股东分配利润250,300.36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00,000.00万元,本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86,397.12万元。公司决定于2018年度全年对股东派发2017年度股利不超过200,000.00万元,2018年上半年对股东派发股利150,000.00万元,2018年下半年视具体经营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分红,分红数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

报告期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28,137.49万元,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714,632.11万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

本公司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表7.2金额单位:万元

三、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没有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 特别事项揭示

一、 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本公司股东没有发生变动:

二、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项有志先生出任公司董事;张健先生出任公司董事,葛俊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李祥军先生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杨世成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监事会完成换届,胡剑锋先生出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王芊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许黎女士出任公司监事,张云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报告期内,公司副董事长宋成立先生兼任公司总经理;李数光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三、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重大诉讼事项发生。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业务开展作出行政处罚一次,处罚方式为罚款。除前述事项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发生。

五、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的情况

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本公司开展了重点领域风险专项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公司业务发展、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综合实力等方面给予了肯定,同时也对日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查意见。本公司高度重视,深入分析检查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内控管理、业务规范性等相关制度和流程。2017年,本公司严格落实监管检查意见,以合规风险防范为中心,持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为公司稳健经营提供基础保障。

六、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

1、2017年3月,公司办公地址变更获得监管批复,公司已在《证券日报》2017年3月17日第D78版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披露。

2、2017年4月,公司就办公地址变更完成章程修订,公司已在《证券日报》2017年4月20日第D156版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披露。

3、2017年5月,宋成立先生总经理任职资格获得监管核准,公司已在《证券日报》2017年6月2日第B3版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披露。

4、2017年11月,公司章程修订获得监管批复,公司已在《证券日报》2017年12月1日第D32版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披露。

5、2017年11月,公司增资事项获得监管批复,公司已在《证券日报》2017年12月1日第D32版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披露。

6、2017年12月,公司增资事项完成验资报告、章程修订和工商信息变更,公司已在《证券日报》2017年12月20日第D38版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披露。

七、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报告期内,没有发生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事项。

八、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依法运作,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行职务时有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