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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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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亚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魏革亮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情况及原因分析

单元:人民币元

变动原因分析如下: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年初增加408,420,793.38元,增加46.04%,主要系年初持有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本报告期到期所致。

(2)应收票据期末余额较年初增加19,236,815.00元,增加34.63%,主要系本报告期客户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货款增加所致。

(3)预付款项期末余额较年初增加5,792,676.02 元,增加48.64%,主要系本报告期预付大宗材料款增加所致。

(4)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价值较年初增加2,184,664.20元,增加34.05%,主要系本期应收房租及首台套保费付款增加所致。

(5)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年初减少407,589,885.31元,下降100.00%,主要系年初持有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本报告期到期所致。

(6)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年初减少3,750,000.00元,下降65.22%,主要系部分年初应付票据本报告期到期所致。

(7)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年初减少9,274,107.87元,下降36.54%,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公司2017年度年终奖及年度考核绩效工资所致。

(8)应交税费期末余额较年初增加8,058,728.22元,上升47.92%,主要系报告期内应交增值税及所得税增加所致。

(9)其他综合收益期末余额较年初减少2,639,513.41元,下降66.66%,主要系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外币报表折算时汇率变动所致。

2、利润表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情况及原因分析

单元:人民币元

变动原因分析如下:

(1)2018年1-3月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3,848,833.29元,下降76.58%,主要系本期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2)2018年1-3月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643,056.68元,下降65.50%,主要系年初持有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本期陆续到期,致使本期投资收益降低。

(3)2018年1-3月资产处置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495,609.21元,上升370.22%,主要系本期固定资产处置利得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4)2018年1-3月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 883,643.50元,上升401.01%,主要系本期收到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5)2018年1-3月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368,450.00元,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收到的非日常经营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本期无此事项所致。

3、现金流量表变动项目情况及原因分析

单元:人民币元

变动原因分析如下:

(1)2018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1,343,541.89元,减少59.90%,主要系客户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货款致使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

(2)2018年1-3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349,365,573.19元,上升603.80%,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a本期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较上年同期增加8,500.00万元;b上年同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6,500.00万元,本期无此事项。

(3)2018年1-3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29,706.35元,上升72.12%,主要系本期代缴流通股分红个税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4)2018年1-3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上年同期增加335,883,066.66元,增长440.25%,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a本期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较上年同期增加8,500.00万元;b上年同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6,500.00万元,本期无此事项。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6年1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大型辊压机系统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15,000万元、辊压机粉磨技术中心募集资金10,000万元)和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授权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投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购买单个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情况详见2016年1月13日、2016年1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报告期内,根据上述决议,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分批次购买了相关商业银行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截止报告期末,上述购买理财产品已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事项全部结束(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2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2016年8月,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租赁”)以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以下简称“明大矿业”)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电建租赁与利君科技、明大矿业于 2014年7月28日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利君科技高压辊磨机1台,合同金额2,068万元;同时,电建租赁与明大矿业、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夏洲”)、利君科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约定电建租赁从上海夏洲、利君科技处购买新破碎生产线等设备出租给明大矿业使用,租赁期为36个月,标的租赁费合计人民币53,416,065.00元。电建租赁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利君科技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格为22,781,929.00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电建租赁即向该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06民初字11459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如下裁定:冻结明大矿业、上海夏洲、利君科技等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截至2018年3月31日,利君科技被冻结资金13,646,123.18元。

2017年9月,公司收到北京市人民法院签发的《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传票》,上述诉讼于2017年10月23日上午9:00在北京市人民法院40法庭开庭审理。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诉讼的判决书。上述诉讼的审理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相关详细情况请参见2016年9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3、2017年10月,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2017年11月,公司完成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民生证券利君股份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股份购买,受让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减持的公司股份10,960,000股,受让持股5%以上股东魏勇先生减持的公司股份2,740,000股,合计13,7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666%;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股票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自股份购买日(2017年11月23日)起十二个月。截止本报告期披露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股份尚处于锁定期(相关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4、2017年12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0,000万元与民生通海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成都利君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成都利君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文件。截止本报告期末,该事项暂无进展(相关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2017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5、2018年1月4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收购广州天海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辊压机粉磨技术中心募集资金10,000万元和使用自有资金5,300万元,合计15,300万元,用于收购广州天海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并将上述议案提交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天海翔股东李裕壮、珠海空港航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宇达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议各方”)签订了《广州天海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相关详细情况参见2018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018年1月8日,公司独立董事陶学明先生基于投资稳健的原则,再次分析了公司提交《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收购广州天海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的相关材料,本次收购事项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为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建议公司对广州天海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的无人机业务的市场情况及本次收购触及的投资风险作进一步充分论证。鉴于上述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慎重考虑,并结合开展相关工作进度安排,公司预计无法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即2018年1月23日前完成上述工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原定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详细情况参见2018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陶学明先生致函后积极组织设立了专项工作小组,针对天海翔主营业务军品市场等相关开展调研工作。根据上述事项,协议各方积极推动相关工作,由于协议各方对于无人机业务的市场前景认知有所差异,需作进一步调查和研究,但调查和研究需要较长的时间;为维护双方股东权益,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2018年2月10日,公司与各方就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事项协商一致,公司与天海翔各股东签署了《关于解除〈广州天海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协议书》。

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收购广州天海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鉴于公司与天海翔各股东于2018年1月4日签署的《广州天海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已协商解除,同意公司终止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收购广州天海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相关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2018年2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6、2018年2月,经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2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7、2018年3月,经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大型辊压机系统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择机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授权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投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购买单笔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报告期内,根据上述决议,在确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自有资金分批次购买了相关券商收益凭证和银行理财产品。截止报告期末,购买的券商收益凭证及银行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1)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情况

(2)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累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54,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购买券商收益凭证金额为36,50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18,000万元,未到期理财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何亚民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8-35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