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94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6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王贵夫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6]0103号),认定:“在四创电子2015年12月份披露拟发行股份购买相关雷达资产后,国睿科技仍然披露该承诺事项持续履行中,未及时充分披露四创电子的重组事项是否将对中国电科履行上述承诺构成实质性影响,也未及时充分揭示上述承诺履行的不确定性,直至承诺期将届满时才披露拟豁免中国电科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风险揭示不充分”,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基于上述事实和情节,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王贵夫予以监管关注。除此之外,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内容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32号)核准,公司于2016年6月非公开发行股票16,020,503股,发行价格为31.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046,811.7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9,953,188.21元。截至2016年6月1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证并出具了的众会字(2016)第5157号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6年末,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16年12月注销。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二、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张睿 崔传杨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6日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睿科技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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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32号文核准,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睿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于2016年6月非公开发行16,020,50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各项发行费用10,046,811.7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9,953,188.21元。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作为国睿科技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国睿科技股票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南京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国睿科技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7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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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国睿科技自2017年1月1日至持续督导截止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持续督导截止日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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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内容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国睿科技在本持续督导阶段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 睿 崔传杨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