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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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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555/900955 公司简称:海航创新/海创B股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555/900955 公司简称:海航创新/海创B股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17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55,113,012.11元,其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6,677,057.43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336,626,363.6元,本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279,949,306.26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所以2017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1.主要业务与经营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业务及景区开发、建设、运营、投资等业务。

旅游饮食服务业务。公司在景区内利用酒店、各俱乐部及相关活动提供旅游产品与服务等相关旅游饮食服务业务。

景区开发、建设、运营、投资等业务。公司以现有景区资源为基础,通过合作或自建的形式进行项目运作,协同文娱、体育、培训服务等多行业伙伴开展诸如电视节目录制、自行车赛事、高尔夫培训等多项活动。此外,公司持续加强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的品牌建设,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的品牌知名度及影响力持续增长。

2.行业情况说明

自“十三五”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旅游产业已经上升成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同时,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较快提高,我国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持续快速增长,旅游产业已经成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成为增长最快的居民消费领域之一。公司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优势及旗下优质景区资源,把握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历史机遇,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不断扩大公司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努力将海航创新打造成为旅游产业内的优质上市公司。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2017年,是困难与机遇并存的一年。报告期内,公司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内实体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与股东间矛盾掣肘公司发展等内外交困的艰难局面下,公司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清除公司沉疴,创造健康发展环境,为加速公司业务转型、全面铺开战略布局创造了有利条件。

(1)力排万难清诉讼,铺平道路谋发展

a.诉讼清理取得阶段性进展

2017年,诉讼清理取得阶段性进展。经过多方努力,上市公司层面与二股东方的管理权诉讼案件已得到基本解决,此外,解封海洋花园房产为公司后续进行海洋花园股权转让铺平了道路。

b.收回景区物业管理权

报告期内,公司协调物价局、管委会等各方,通过政府公函的方式确认景区门票的收费权归属于上市公司,并以此为契机,一举收回景区物业管理权,保障景区安全运营秩序。

c.启动景区开发协议调整

为优化合作模式,甩掉历史包袱,实现政企双赢,在2017年下半年平湖市政府与公司启动了区域开发协议的修订工作。基于“平等”、“共赢”、“可持续”原则,公司组建修订谈判小组,研究土地、税收政策,配合平湖市政府重新修订新协议,确保最大限度保障公司权益。

d.上市公司完成更名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顺利完成更名,完成公司名称去地域化,由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此举为公司长期发展解除了地域限制,并为加快推进公司战略转型奠定更有利的条件。

(2)扎实有效去存量,景区运营添活力

a.打造景区综合运营管理平台,提升景区运营管理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优化景区产品结构,搭建九龙山景区完整产业链,积极推进景区经营项目的研发、创新及招商引资,努力把开发公司打造成集投资、建设、运营全程服务为一体的综合运营管理平台,进一步提升景区综合运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b.景区实施开放式管理,回馈大众带动客流增长

为积极响应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惠民生”号召,促进企业与社会和谐共生,公司对度假区实施免门票对外开放式管理,此举为广大市民及游客创造了便利,同时也增强了九龙山度假区的吸引力,景区客流量显著提升。

c.运营活动丰富多彩,景区人气不断提升

报告期内,景区运营公司完成了射箭馆、VR馆、户外灯光、户外烧烤园等项目建设,配合已投入运营的团队拓展、CS、篝火晚会、夏令营等项目,形成覆盖旅游、餐饮、体育、户外、露营等的立体产品体系。同时,举行了“2017航空飞行客户答谢会”、“2017HR企业经理人培训论坛会”、“平湖旅游推介会”、“2017年复活节活动”、“2017年平湖亲青恋授牌”、“上海百家旅行社平湖踩线活动”、“2017国际机器人嘉年华”等多项活动,举办“2017九龙山会员杯春季高尔夫邀请赛”、“2017上海高尔夫球大奖赛”、“2017九龙传奇经典赛”、“2017九龙山大使杯国际马球赛”等各项赛事,聚拢人气,不断提升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知名度。

d.启动国家级4A景区创建

成立创建4A级景区工作小组,推进九龙山4A景区项目旅游规划设计,并通过景区资源评估评审,完成创建4A级景区风光片拍摄成片。同时,推进游客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目前已取得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土地评估初步报告及设计方案。

e.扎实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针对假期期间景区游客高峰,与各单位联合行动,加大道路交通、工程施工、食品卫生、人员密集场所交通疏导、消防通道疏通、应急事件处置等方面隐患排查,确保区内旅游工作运转高效、安全有序。同时,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历史项目工程款支付、舆情炒作事件做到早预防、早控制,制定相应应急方案,全力构筑维护安全稳定的坚强防线。

f.梳理存量资产,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推进海航城项目挂牌出让,完成海洋花园项目转让,同时完成茉织华印务股权转让。通过梳理存量资产,剥离了劣质资产,实现有效资源的合理利用。

g.夏宫项目、围垦工程有序推进

夏宫项目占地约17000平米,拥有客房115间,位置紧邻别墅区又相对独立,较为适合作为养生康检项目开发利用。报告期内,公司积极进行对外招商合作,计划借助专业机构对于养生康检机构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优势,在九龙山打造集自然生态、运动健康于一体的高端养生社区。

报告期内,围垦工程顺利取得环评论证报告及同意用海的专家意见,完成拟出让海域的公示、施工图详勘报告、第三方评审报告及水利开工备案手续。围垦工程的有序推进将进一步拓展九龙山度假区土地资源,增加公司土地储备,为后续景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3)多措并举强内控,长远发展筑根基

a.加强法人治理,确保公司平稳健康运营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多种措施加强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有序推进历史问题清理及各业务体系整改,进一步强化、完善了法人治理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及合规评估体系建设,以确保公司平稳健康运营。

b.开展内部自我评价工作,提升公司内控水平

为适应公司转型发展需求,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报告期内公司开展自我评价工作,从风险和效率兼顾的角度,对企业的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监督各单位配合进行缺陷整改,提出整改计划并推进实施。同时,开展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的全面制度清查工作,针对现行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规范性及执行情况逐项核实、评估,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通过上述举措,公司内控水平得到显著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显著增强。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3,320,757,329.28元人民币,负债为1,704,233,685.01元人民币,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617,090,540.96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51.32%。实现营业收入为30,829,863.14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为86,662,290.72元人民币,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56,677,057.43元人民币。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本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主要子公司详见附注六。本年度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主要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浙江九龙山阿平汉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公告编号:临2018-045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23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以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23次会议的通知,于2018年4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共11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听取。

2、《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2017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情况如下: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果:2017年度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082.99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人民币5667.71万元,每股收益人民币0.04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3.21亿元,其中:流动资产人民币17.23亿元,无形资产人民币3.38亿元,在建工程人民币4.31亿元,投资性房地产人民币2.98亿元,固定资产人民币0.55亿元,长期股权投资人民币0.30亿元;公司总负债人民币17.04亿元,其中:流动负债人民币12.00亿元;所有者权益人民币16.1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1.3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人民币-12,201.14万元,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净额人民币55,272.57万元,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净额人民币-32,217.44万元。

(2)2018年度公司财务预算如下:

公司2018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金额约人民币7,000万元,同比增加约132%。公司2018年度预计实现净利润人民币4,500万元,同比减少约16%。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预算指标仅为本公司基于现状做出的合理预计,不代表本公司2018年的盈利预测,也不代表对投资者的承诺。预算目标的完成与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还有赖于宏观、微观方面的诸多影响因素。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17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55,113,012.11元,其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6,677,057.43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336,626,363.6元,本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279,949,306.26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所以2017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6、《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听取。

7、《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8、《关于公司2018年度向金融机构等的融资额度、对外担保额度及对董事会进行相应授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包括在旅游度假区推动旅游休闲目的地建设的需要,在财务风险可控范围内,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公司2018年度(自2017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9年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前,下同)向金融机构等的融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司可以其名下或其下属公司名下的资产因上述融资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其下属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单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融资及单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9、《关于提议公司2018年度可向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借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在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优先的情况下,公司2018年度(自2017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9年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前)可向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借款(但向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借款与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期限不超过1年,利率不高于银行借款利率(但年化利率最高不超过9%)。在办理上述借款过程中,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相应资产提供担保。

因涉及关联关系,关联董事郭亚军先生、张鹏先生、祝捷先生、鲍汝林先生、潘熙健先生、杨英明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0、《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1、《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以上第 2、3、4、8、9项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1、6项议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听取,现同意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针对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傅劲德先生、徐麟祥先生、沈银珍女士、秦波先生、周莉女士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对议案3、5、8、9专门发布了独立意见(另行公告),并对议案8出具了专项说明(另行公告)。上述第2、3、4、8、9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1、6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听取。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4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9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9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5人,实际参会监事共5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进行了审核,确定了对本次年报和本次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⑴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⑵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7年当年度和2018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⑶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我们未发现参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⑷未发现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47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原告(本诉被告)。

●反诉涉案金额:租金收益1800万元。

●本诉涉案金额:人民币17,337,085.7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发布了《关于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物业合同纠纷案【(2018)浙0482民初803号】(上述所提案件为本诉案件,详见公告编号:临2018-03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获悉,开发公司已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反诉状》所称“贵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及《租金收益计算方法》。

《民事反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志群,董事长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董事长

反诉请求:

1、请求确认《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2、如不能确认《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请求判决反诉被告支付乍浦镇九龙山庄园面积为28759.04平方米的九层员工宿舍楼和民工临时用房8幢(简称“九层宿舍楼”)的租金收益。

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李勤夫在2008年至2014年4月1日期间担任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潘杏英为李勤夫的妻子。

物业公司在2008年3月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控股股东为九龙山上市公司(现已更名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1日后,李勤夫非法操控将九龙山上市公司持有的物业公司的百分之百的股权低价贱卖给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李勤夫自物业公司成立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一直担任董事职务、其儿子李梦强在2011年12月20日前担任物业公司的董事长,其妻子潘杏英从2011年12月20日至2013年8月5日期间担任物业公司的董事长,物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李勤夫。

李勤夫作为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仅没有履行对开发公司的勤勉和忠实义务,还通过违法的关联交易侵占开发公司的资产。

在2012年李勤夫和潘杏英夫妇操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签署了关于九层宿舍的《委托管理协议》。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作为九龙山庄园内的综合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公司委托物业公司综合管理度假区各项目公司物业、安全和后勤,开发公司将其所有的乍浦镇九龙山庄园面积为28759.04平方米的九层员工宿舍楼和民工临时用房8幢(简称“九层宿舍楼”)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使用并取得经营收益,物业公司同意不收取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本身提供的物业服务非常有限,而且还在李勤夫的授意下非法截留了原本属于第三人的门票收入。

然而在海航方受让了李勤夫方持有的九龙山上市公司的股权后,李勤夫为了从开发公司处套取更多的资产,竟然不顾先前双方已经签署的九层宿舍《委托管理协议》无需支付物业费的约定,又和潘杏英于2013年l月3日非法操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署了《九龙山游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意图通过该协议从开发公司处掠夺更多的资产。在《物业合同》中约定由物业公司对九龙山游艇湾包括1-28幢别墅、29幢夏宫、圣马可公寓、商业街等提供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同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八项物业服务内容。该合同不仅未约定服务质量标准,而且未经过合理评估就直接约定采用包干制支付物业费,且该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远远2013年4月《嘉兴市本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3-5倍。更为恶劣的是,《物业合同》中约定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也是虚假的,该九龙山游艇湾物业只有1名客服和2名保洁人员提供服务,根本不可能完成《物业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即使物业公司对物业服务有简单的投入,也早就被物业公司免费占据九层宿舍进行经营所得收益所覆盖。

在开发公司已经支付了九层宿舍的使用和收益权的作为物业费代价的情况下,在开发公司无需签署《物业合同》承担任何物业费的情况下,李勤夫为了恶意侵占开发公司的资产,既没有履行《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必须经过股东决定和董事会决议的程序,也没有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就直接操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署了《物业合同》,目的就是非法侵占开发公司的资产,其行为已经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物业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望贵院依法查明事实,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判决确认《物业合同》无效,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租金收益计算方法》主要内容如下:

“反诉人第2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如下:

1、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位于乍浦镇九龙山庄园的九层员工宿舍楼和民工临时用房8幢,面积为28759.04平方米,上述物业合计面积为28759.04平方米(简称“九层宿舍楼”)。

2、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占用2017年12月31日(暂记至),累计为72个月。

3、参考租金标准为25万元/月,九层宿舍楼的租金收益为1800万元。”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郭亚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英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获悉,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平湖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其工程款本金人民币5,006,803元以及相关违约金、利息人民币1,766,577.86元,共计人民币6,773,380.86元【案号:(2017)浙0482民初2274号】。

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请求判令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损失300,000元【案号:(2017)浙0482民初2274号】。

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006803元,并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办理结算的利息损失98764元;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对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号:(2017)浙0482民初2274号】。

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请求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其工程款5006803元,利息损失45895.69元,逾期竣工的损失300000元【案号:(2017)浙0482民初2274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42、临2017-053、临2017-098、临2018-008)。

2、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获悉,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向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补助3698万元(20万元×184.90亩)。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号:(2016)浙0482民初字第841号)】。

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获悉,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因与本案相关联的另一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决定中止本案的审理。本案中止诉讼。”【案号:(2016)浙0482民初841号之二】

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撤诉【案号:(2016)浙0482民初841号之三】。

公司于2018年3月6日获悉,开发公司近日收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浙0482民初841号之四】,因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撤诉,裁定解除对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8、临2016-108、临2018-005、2018-023)。

3、公司于2016年2月4日获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向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补助3733万元(20万元×186.65亩)【案号:(2016)浙0482民初字第441号】。

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获悉,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请求作为共同诉讼原告参与(2016)浙0482民初字第441号案件的一审诉讼活动;两原告共同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土地补助2787.80万元(20万元×139.39亩)和3733万元(20万元×186.65亩)。平湖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号:(2016)浙0482民初441号之二】

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案号:(2016)浙0482民初441号之三】。

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撤诉【案号:(2016)浙0482民初441号之四】。

公司于2018年3月6日获悉,开发公司近日收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浙0482民初441号之五】,裁定解除对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4、临2016-052、临2016-062、临2018-006、临2018-024)。

4、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获悉,平湖市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平湖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请求判令开发公司立即完成涉案地块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及相关义务,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3155816元【案号:(2016)浙0482民初字第480号】。

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482民初480号之二】,准许原告平湖市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公司于2018年3月6日获悉,开发公司近日收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482民初480号之三】,裁定解除对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54、临2018-007、临2018-025)。

5、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获悉,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绅遥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开发公司”),请求判令向其支付土地补助合计4898万元人民币【(2018)浙0482民初18号】。同时要求依法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3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平湖法院于2018年1月2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8号】,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公告编号:临2018-012)。

6、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获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向平湖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开发公司向其支付土地补助合计6520.80万元人民币,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18)浙0482民初17号】。同时,因原告向平湖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55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平湖法院于2018年1月2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7号】,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5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7号之一】、【(2018)浙0482民初17号之二】,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同时解除对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详见公告编号:2018-011、2018-034)。

7、公司于2016年3月4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有关证据,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勤夫等相关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返还或赔偿属于原告应获得的补偿款22813.55万元。上海一中院已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了上述案件【案号:(2016)沪01民初59号】。

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获悉,子公司开发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驳回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号:(2016)沪01民初59号】。

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字5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案号:(2016)沪01民初59号】。

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号:(2016)沪01民初59号】。

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获悉,开发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128号民事判决,支持开发公司诉讼请求,判令原审被告返还或赔偿属于开发公司应获得的补偿款22813.55万元【案号:(2016)沪01民初59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临2016-149、临2016-157、临2017-059、临2018-021)。

8、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获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置业”或“原告”)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法院”)提出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开发公司向原告支付其截止至2013年8月31日前投入的游艇会所及配套设施投资款9971.55万元,并支付其前期投入的投资款9971.55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付款之后的资金占用费合计13734.426万元;并对开发公司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号:(2016)浙04民初44号】。

公司于2016年7月6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案号:(2016)浙04民初44号之二】。

公司于2018年3月9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3月8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在平湖九龙山港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49%股权和平湖市乍浦镇游艇公寓1幢350室釆取的财产保全措【案号:(2016)浙04民初44号之三】(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临2018-028)。

9、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请求判令开发公司向支付投资补偿款278824144.7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82083431.60元。因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俱乐部”)向嘉兴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36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等值的财产【案号:(2016)浙04民初49号)】。

公司于2016年7月6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以下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浙04民初49号之二】,本案中止审理。

公司于2018年3月9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3月8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初49号之三】、【(2016)浙04民初49号之四】,裁定准许原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撤诉,同时解除对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2、临2016-076、临2018-029)。

10、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上海鹏挚投资事务所(普通合伙)立即归还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4230万元,并承担2010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利息损失,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收到了黄浦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案号:(2018)沪0101民初7186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8-030)。

11、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获悉,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平湖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请求判令开发公司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17,337,085.74元及逾期利息,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案号:(2018)浙0482民初803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8-031)。

12、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获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向平湖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开发公司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助合计6520.80万元人民币。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案号:(2018)浙0482民初1031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8-035)。

13、2003年11月11日,公司原下属子公司上海迅捷国际印务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公司”)因受欺骗将人民币1亿元存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证券营业部,案发后迅捷公司在2005年7月7日至2005年9月20日间仅从广发证券账户累计提取人民币3,367.68万元,账户资金损失6,631.17万元,扣除之前获得的回报收益956.25万元,实际损失为5,675万元【案号:(2004)沪一中刑初字第136号】。

2008年3月21日迅捷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起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甲方”)【案号:( 2008 ) 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9号】。

2009年11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方赔偿迅捷公司45,399,325.24元,并于2010年3月22日由上海一中院执行终结,从甲方账户强行扣划合计4,699.87万元于当年4月8日全额发还迅捷公司【案号:(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78号】。

2014年12月22日,因甲方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申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案件经最高院再审作出最终判决,认定甲方赔偿给公司、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的金额应为22,699,662.62元【案号:(2012)民提字第17号】。

2017年7月,甲方再次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要求公司及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损失共计36,253,158.13元【案号:(2010)沪一中执1385号】。

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证券营业部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沪一中执1385号执行回转裁定达成和解,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分三期支付执行回转款,本金为人民币32,701,899.87元,分期还款期间利息为人民币619,951.05元,合计人民币33,321,850.92元。

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已于2017年9月29日向甲方支付了第一期执行回转款,即人民币500万元。

截至2018年3月31日,三期执行回转款已全部支付完毕(详见公告编号:临2015-005、临2015-039、临2017-066、临2017-072、临2018-037)。

由于公司所涉诉讼较多,诉讼涉及金额较大,部分景区资产被查封,公司仍存在诉讼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的风险。鉴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多宗诉讼案件,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人民币20,372,320.74元。公司准备与外聘律师团队抓紧应对相关诉讼,争取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