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73 证券简称:上海梅林 公告编号:2018-022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4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维也纳国际酒店(上海火车站店)三楼多功能厅(静安区恒丰路777号近秣陵路口)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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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通红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朱继宏、独立董事刘长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朱平请假;
3、 董事会秘书王雪娟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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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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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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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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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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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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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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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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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向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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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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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为子公司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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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为孙公司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家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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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为孙公司上海贸基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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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为子公司上海鼎牛饲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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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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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提案《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司2018年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向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2018年为子公司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18年为孙公司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家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18年为孙公司上海贸基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18年为子公司上海鼎牛饲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关于公司2018年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为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为298,386,000股;实际控制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股份为55,978,874股。
上述提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盛思渊、李苹苹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