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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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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8066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为 9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为 9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中锂新材对沃特玛部分应收款项处理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中锂新材对沃特玛部分应收款项处理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鲁尔兵先生(2014年12月18日-2018年4月9日)任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董事,沃特玛为公司关联法人,鉴于公司董事鲁尔兵先生是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藏金壹号”)的一致行动人,其与藏金壹号一致行动人董事许晓文先生、吴启权先生、倪昭华女士、徐成斌先生均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8067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为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为 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中锂新材对沃特玛部分应收款项处理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在综合考虑沃特玛情况及公司发展需求,采取购买沃特玛电池组的方式减少中锂新材对沃特玛的应收款项,降低了经营风险。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与沃特玛签署相关合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中锂新材对沃特玛部分应收款项处理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8068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中锂新材对沃特玛部分

应收款项处理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中锂新材对沃特玛部分应收款项处理方案的议案》。

一、基本情况介绍

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锂新材”)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目前持有76.35%股权,公司已经与国有股东签署了关于受让中锂新材13.65%股权的协议,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莘县湘融德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中锂新材10%股权。自2015年开始向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销售锂电池隔膜产品,一直以来双方业务关系良好,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锂新材对沃特玛的应收款项账龄全部在一年以内。

鉴于沃特玛面临偿债风险,公司积极与沃特玛就中锂新材应收沃特玛款项事宜进行协商,形成了初步方案。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深瑞”)长期耕耘电力市场,充分利用其在电网继电保护、变电站监控与综合自动化、配电自动化等方面多年的产品和工程经验,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完善的储能解决方案,并已经开展实施,广泛运用于“发-输-变-配-用”各个电力市场环节。储能系统的最大一块成本在电池,电池成本占比在60%以上。长园深瑞一直外购电池。经综合评估,沃特玛磷酸铁锂电池模组在性能方面具有的较高稳定性和循环寿命,其安全性适合运用于储能系统,同时在成本上也有一定的竞争力,所以公司拟通过批量购入沃特玛电池模组应用于储能系统的方式减少中锂新材对沃特玛的部分应收款项。考虑到公司董事鲁尔兵先生(2014年12月-2018年4月9日)任沃特玛董事,沃特玛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与沃特玛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应收账款处理方案后与沃特玛签署《三方抵消协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长园深瑞基于储能业务发展需要,与沃特玛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长园深瑞向沃特玛购买A类电池PACK,产品单价略低于市场价,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99,983,769.6元。该《销售合同》中约定货款结算按照《三方抵消协议》约定执行。

中锂新材基于减少应收账款及降低经营风险,与沃特玛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中锂新材向沃特玛购买A类电池PACK,产品单价略低于市场价,合同总价款人民币61,632,130.56元。该《销售合同》中约定中锂新材可通过背书沃特玛为出票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给沃特玛的方式用以支付货款。

(二)部分应收账款的处理方案

1、长园深瑞将对沃特玛的前述货款债务99,983,769.6元全部转让给中锂新材,由中锂新材代为支付。长园深瑞与中锂新材的债权债务后续另行协商确定解决方案。

2、长园深瑞将上述债务转让给中锂新材后,中锂新材对沃特玛货款债务金额小计人民币161,615,900.16元。中锂新材与沃特玛协商一致确认:中锂新材需在长园董事会审议通过应收账款处理方案之后将沃特玛作为出票人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沃特玛,背书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89,919,853元,同时沃特玛从尚欠中锂新材的应付账款中扣除人民币 71,696,047.16元。

3、中锂新材与沃特玛的剩余应付款项另行协商处理。

公司此次批量购入沃特玛电池模组应用于储能系统,满足长园深瑞大力发展储能系统的业务需求,推动储能业务的稳步发展;同时减少中锂新材对沃特玛的应收款项,降低了沃特玛事件对中锂新材经营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通过批量购入沃特玛电池模组应用于储能系统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满足长园深瑞发展储能的业务需求,另一方面减少中锂新材对沃特玛的部分应收款项,降低了经营风险。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与沃特玛签署相关合同。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中锂新材对沃特玛部分应收款项处理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综合考虑沃特玛情况及公司发展需求,采取购买沃特玛电池组的方式减少中锂新材对沃特玛的应收款项,降低了经营风险。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与沃特玛签署相关合同。

四、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