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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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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37版)

②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设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④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2、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5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3、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5月8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其他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4418888-888480/888122。

联系人:张雨婷、陈玲玲

3、请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赞成或反对某议案或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18年 月 日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股票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易购 公告编号:2018-051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结合企业银行合作安排,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龙江支行”、“开户银行”)设立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用于存放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详见公司2018-029号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中信银行龙江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租赁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开户银行与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在规定时间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于前述事实发生后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