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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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3证券简称:建研院公告编号:2018-028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7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顾建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投票权征集人顾建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下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截止披露日顾建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征集人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意见及其理由;

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其中审议了关于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顾建平先生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且公司设计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合法合规、履行的程序规范,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摘要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锁定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授予价格、授予条件、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净利润指标,该指标是系公司盈利能力、经营成果与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18日 14点

召开地点:苏州市滨河路1979号北一楼大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8日

至2018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18年5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7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

(三)征集程序

应说明有关征集程序事宜。

1、请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2、请委托人提供以下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苏州市滨河路1979号

收件人:钱晴芳

邮编:215000

电话:0512-68286356

传真:0512-68273924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顾建平

2018 年 4 月 28 日

附件:

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顾建平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